第四节 劳保福利
第四节 劳保福利
国营农场职工的劳保福利待遇是根据1957年农垦部,农业部、中国农业水利工会筹备委员会发出的“关于农业系统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联合通知”精神执行的,随后这个通知作废。1978年以前农场职工劳保福利待遇是比照国家工矿企业的办法执行。1966—1977年声场职工退休、退职待遇停止了。黑龙江省根据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精神,于工979年 3月17日黑革(1979)84号文件规定,农场职工可以按照国务院《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职工退休、退职,其子女可以接班就业。黑龙江省农场总局(1983)113号文件转发的黑政发(1983)153号文件,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认真整顿招收退休、退职职工子女工作的通知规定,退休工人子女接班就业只限于《暂行办法》的第一条第一、四项的退休工人。
1982年垦区企业单位经省劳动局批准,实行劳动保险制度。目前,农场执行的劳保福利待遇有:
1、医疗待遇。职工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职工家属享受半费医疗待遇,职工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2、职工退休、退职待遇。
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令满10年的。
②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令满10年的。本规定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③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令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④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签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职手续。
1979—1985年符合上述条件的农场职工876人。其中干部159人,工人717人,凡办理退休、退职的职工,均按规定标准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3、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死亡抚恤救济待遇。
①供养直系亲属救济待遇;
②供养直系亲属抚恤待遇;
③丧葬补助费。
4、职工探亲待遇。
根据国发(1981)36号文件规定,农场职工享受探亲待遇。即工作满一年的国家职工 (包括农场知青),不能利用以休假日(指不能利用以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与配偶或父母(养父母)团聚者,方可享受。
探望配偶一年一次,每次假期30天。发给本人标准工资,往返路费由单位全部报销:未婚职工探望父母一年一次,每次假期20天,如两年享受一次探亲假,每次假期45天。发给本人标准工资,路费由单位全部报销。已婚者探望父母四年一次,每次假期20天。发给本人标准工资,路费超出本人标准工资30%以上的部分由单位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