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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劳动力管理

第五节 劳动力管理


劳动力管理是劳动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它直接影响着农场经济发展和效益的提高。劳改农场阶段,职工虽然较少,但人员比较稳定。劳改农场管理干部执行月标准工资制,工人执行月薪日计的工资制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场落实了各项经济政策,不断完善生产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职工的生产积极性,推动了农场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现行劳动力管理制度有以下几种。
  一、招收工人
  1、实行合同制。根据农总劳字(1984)76号文件规定:今后垦区招收工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包括招收退休工人子女、职业高中毕业生)。
  2、招收合同制工人的条件是: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户口在农场(工厂)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令在16—25周岁的男女未婚青年。
  3、被招收的合同制工人,必须严格履行手续,按规定签定合同。用工单位和本人必须严格执行合同。
  二、职工调配
  根据农总劳字(1982)90号文件,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工人调配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为了加强垦区劳动管理,促进垦区经济发展,其管理办法:
  (—)、调配原则:
  l、坚持从生产和工作出发,加强农业第一线的原则,严格控制从生产单位和农业第一线往农场管理邪门和管理以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
  2、调配工作要贯彻节约挖潜和内部平衡、调剂的原则,要从提高劳动生产率入手,凡超编单位不得往内调入。
  3、调动的工人必须从全民到全民,从集体到集体的原则,不准在调动中擅自改变工人的所有制性质。
  4、实行组织办理,统一调配的原则。
  (二)、调配的范围和条件:
  1、本单位劳动工资计划未满,生产、工作又确实需要的技术工人。
  2、组织部门调动的干部,其爱人在同一地E工作的工人。
  3、夫妻两地分居,家庭确实有困难的单身工人,要求调回家庭所在地的;
  4、独生子女(单身)或父母年老多病,生活难以自理,身边无人照顾的;
  5、职工调动其配偶是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固定工人的;
  6、从全民所有制单位调入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人,可以保留全民所有制的性质。
  (三)调动审批手续:
  1、各管局之间调动工人,经双方协商同意旨可直接办理调动手续。
  2、跨总局系调出工人,各管理局所属单位的,由各管理局审批;调入工人时,由用人单位填报工人商调审批表,逐级上报审批;
  3、调动的工人凭劳资部门的落户、粮食关系介绍信,经公安和粮食部门审批办理户口、粮食关系。
  三、定员定编
  1978年北安国营农场管理局制定了《五定五有》方案。农垦部(79)农垦(计)字第26号转发国家经妥“关于做好企业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的通知”的通知。1980年省农场总局制定了《国营农场定员标准与劳动定额》。根据以上几个文件精神,从1978年以来,农场每年初搞一次定员定编。以1985年为例,基本劳力3,473人,占在册总人数(5,256人)的 66.1%;辅助劳力563人,占在册总人数的10.7%;社会性人员503人,占在册总人数的 9.6%;管理及服务人员717人,占在册总人数的13.6%。由于生产责任制不断完善和农场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农场部分剩余劳动力开始从事集体和家庭经营,部分人员也从本单位分离出来自谋生路。
  四、奖惩制度
  根据国务院1982年3月10日常务会议通过,4月10发布实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全国职工守则》,明确了职工职责,规定了对职工的奖惩办法,并在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
  根据农总劳字(1984)57号文竹精神,农场职工有特殊贡献或成绩显著者,实行了 3%晋级奖励。由工会小组评议,职工大会通过,场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