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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武装部队

第三节 武装部队


从建场到1969年末犯人撤出,这14年中对二类人员的看押工作,都是由黑河军分区北安驻军部队(某部四团、八团后改称武装警察)担任看押警戒任务的,在支队驻守一个营的兵力,营部设置在场部,其它几个连的兵力分别驻守有在押犯人的1、2、3、6、4、 7等大队(分场)。各单位视情况驻兵力不等。武装部队主要负责看押、警戒和战勤追捕逃犯等。于1969年末撤出。
  1984年10月恢复体制后,省司法厅行文决定从支队内组建武装警察,由政工劳资部门通过政治审查、文化考核、身体检查,从全支队在职职工中选调了49名,经二个多月的严格训练,基本上符合部队要求,发放了服装,装备了枪支,组建了支队武装警察大队,建制了连、排、班,分别驻守在1大队(砖厂)、2大队(16队)两个劳改单位执行看押警戒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