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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警戒设施

第四节 警戒设施


从建场初期至1969年末,这一阶段的警戒设施较为简易。
  当时依据各大队情况的不同。监舍占地面积均在300一400平方米左右。围墙高1.5米以上,底宽3米,上宽1.5米,上部每间隔1米埋设一根木桩架设铁丝网,四个角建有木制岗亭,并安有探照灯,围墙内侧一米挖有二米左右深,二米宽的流水沟,沟的内侧埋设木桩架有一层铁丝网。
  监舍房屋分仓房、工具房、食堂、宿舍活动室等。房屋多为土拉哈木结构,少数为砖瓦结构,宿舍多为统屋,住59—100人左右,室内为南北两侧火炕,中间有地火墙或火龙以取暖用。室内宽敞明亮,通风良好。
  在围墙一侧,距10米的距离处,看守所门前架有10米高的嘹望塔岗哨,并在同一方向围墙开有大门,一旁建有100平方米左右的门卫室(又称看守所),负责犯人进出,并附设各中队的办公室及接见室。
  支队设有看守所,关押重大案犯等,同时各监舍设有临时小号(反省室)。
  1934年10月,新建的监舍,完全砖瓦结构,架有三层临时铁丝网,已灌筑好钢筋混疑土围墙基础,并配有电网,铁制高大嘹望塔岗亭和哨位,并配有现代化的通讯设备,同时建犯人活动室,文化室等设施,囚犯人撒出而部份工程停建,改为它用。
  犯人出工干活,在工作场地四周插有数面红旗为警戒线,有代工队长,管教人员负责生产事项,由武装警察负责警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