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就业分配
第八节 就业分配
在押犯人执行完刑期出监后,当地多称为农工,即刑满就业人员,当时依公安部、省公安厅有关政策,界限,本着“四留四不留”原则,多数留场就业,少数回原籍,支队先安置了2千多人的工作及接收上千户他们的家属。
他们出监后,依判决书为根据,按其政治身份和现实表现,编入支队各大队及中队,主要通过劳动生产的手段,继续做好转化工作,并对戴有“四类分子”帽子的人员实行监控原则,不致重新犯罪。
同时根据本人的劳动技能,服刑期的表现,给予评定工资标准,其标准按公安部,省公安厅,劳动局有关文件执行,多数执行32.00元的农业1级工资标准,有技术特长和专业技能的另行评定。
其政策是政治上区别对待,经济上同工同酬。
1978年,根据政策规定凡留场就业的都按基本工人管理。
这部份人员现有部份已退休,领取了劳保基金,有部份人在各行各业中是骨干力量,随着统战工作的开展,他们中部份已改判或取消原判决或给予部份平反,安排适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