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农业社并入
第七节 农业社并入
1958年下半年,在社会主义总路线精神鼓舞下,在全国实现人民公社化运动推动下,国营农场也开始了人民公社化。1960年冬,中共中央开始纠正农村工作中“左”倾错误,制定了关于农村人民公社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国营农场根据此精神,相继停止了农场的人民公社化,并取消人民公社的称谓。
在农场发展中,对其经济发展影响重大问题之一是农场与附近集体农业社的合并。为解决场社之间利用土地,水利等自然资源矛盾,扩大再生产。1960年初德都县委决定将龙填公社的龙填大队,增产大队,开发大队,新发大队并入龙填农场。这四个大队,村屯座落龙填农场腹地,实行“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一个机构一套编制,一个企业二个牌子,行使“政、企、社”三种职权。由于脱离了实际没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一平三调”共产风的影响,削弱了农场的生产能力,也破坏了集体社队的生产能力,影响了两方面的生产积极性,不仅没有启到生产的发展,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反而影响了生产力的发展,场,社,队都不满意。
1961年春,经省政府、省公安厅批准,龙填、增产、开发、新发四个大队退出农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