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划分后财物、财产处理
第一节 划分后财物、财产处理
根据省公安厅的指示,龙镇农场所属的一、二、三、四作业区及原朝阳农场,于1962年4月1日起划归组建后的引龙河农场。
有关财产,财物,债权,债务分配与处理原则,按着省公安厅李副局长,北安市委邢书记的指示,从团结愿望出发,本着有利于改造,有利于生产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对原一、二、三、四作业区的职工干部原则上不动,场机关人员可由龙镇农场机关中充实调配。同时议定以下七条处理原则。
一、关于固定资产和在库的流动资产的分配原则是:“基本不动个别调整,上动下不动”,也就是说:“在分场的财产不动。”1961年12月31日的实有数为各分场的实有财产,对于原有财产,分布特别不合理者,进行个别调整。如原有“康拜因、必须重新调整,平衡。对于场部的财产(不能动者外),原则上按“三、七”分,即引龙河得三,龙镇得七,但有些物资,实际是按“四、六”或“五、五”分的。
二、关于自有流动资金的分配原则是从1962年3月31日分场后,实际占有的流动资金为实有数。即引龙河农场为1,002,943.08元、龙镇农场为1,526,943.62元,总计为:2,529,586.70元整。
三、关于银行贷款的分配原则是按照年初资金占有比例进行分配的,即引龙河农场为 597,000元,龙镇农场为1,358,000元,总计为:1,955,000元。1961年底以前积欠贷款利息120、890.19元,按照实际占用比列进行分配,即引龙河农场为37,014元,龙镇农场为 83,878.19元。
1962年3月31日前发生的贷款利息由银行分别向引龙河农场,龙镇农场直接进行索讨。
四、1961年以前发生的亏损3、238,170.95元,减1961年国家弥补的783,530.93元,剩余弥补2,454,640.02元,按照原各分场实际发生的亏损数进行分配,即引龙河农场为: 647,559,74元,龙镇农场为;1,807,080.28元。1962年由省公安厅劳改局直接弥补。
五、1962年3月31日以前由省公安厅劳改局拨来的设备,实物在引龙河农场的,由引龙河农场列决,实物在龙镇农场的由龙镇农场列决。
六、1961年底结余的劳保等基金:79,454.30元,按照“三、七”比列分配,即引龙河农场为23,836.29元,龙镇农场为55,618.01元。
七、原来分场没有通过总场的债权、债务,今后由各分场自己和总场进行清理。龙镇农场和引龙河农场代表于1961年3月28日分别在议定书上签字。
移交单位代表;龙镇农场:
支队长;钱云峰
财务科长:曾庆生
会 计:刘积贤
接收单位代表:引龙河农场:
副支队长:孙建亭
财务科长;石介如
会 计;马连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