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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场界协议书

第四节 场界协议书


农场根据3016部队去省劳改局联系卧牛河以北的土地使用问题,据省劳改局1966年10月14日的意见,农场本着上级指示精神,同意将卧牛河以北的部份土地划归部队使用。为明确划定土地使用界线,农场和部队双方在有利于改造和部队管理工作的原则下,于1967年 1月14日进行了场界协商划定工作,已达成如下协议:
  一、以引龙河农场场界北部边缘西由旧公路往东11,500米处(距庚点2,500米左右),以庚点起至西第一道水线上,西由旧公路卧牛河北去岗后水线止,南以卧牛河为界线,卧牛河以南为引龙河农场耕地,卧牛河以北划归部队经营(大约划归部队土地面积 3,500多垧)。
  二、引龙河农场卧牛河以北土地经双方协商,划归3016部队经营,如部队撤走后,土地应归还引龙河农场所有。
  三、为了有利于改造和双方的安全起见,引龙河农场的二类人员不准私自到部队的边界内。如根据工作需要时可有组织、有领导的去他方边界。
  四、双方可根据需要到双方边界范围内开采砂石。
  五、此协议书,自省局批复后,生效。
  附十万分之一图纸一份,以红线为区分双方的分界线。
  三○一六部队附土地使用报告一份。
  中国人民解放军3016部队农场(印)
                         参加协议人:阎合三(印)
  黑龙江省地方国营引龙河农场(印)
                               参加协议人:孙建亭(印)
                                 1967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