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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产权制度改革

第三节 产权制度改革



                第三节 产权制度改革
  1986~1992年,农场林、牧、副、渔、工、商、运、建、服各业只是承包经营,产权属于国家,个人只有租赁经营权,无资产处理权。
  1993以来,农场理顺产权关系,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还权于企业,使企业走自主经营的路子。以统一规划,一企多制,分块搞活,共同发展为指导思想,实行先放开,后规范,先发展,后完善的方针。1996年实行有效资产评估转让,产权为私有,从小到大,逐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