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职工管理
第三节 职工管理
第三节 职工管理
一、工人调转
农场各单位固定工、合同制工人需要调转,调出场外的须由调入单位劳动部门出据商调证明,经农场同意后由劳动工资科按有关规定办理调转手续和养老保险金的转移手续。
1986~1993年期间,凡公费上学或有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调出,农场还收取培训费,这项规定1993年下半年废除。
场内各单位职工调转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调出、调入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劳动工资科审批,经批准后再履行调转手续,调转手续包括工人调令、工人介绍信和本人工资关系。
1989年实行场长(经理)负责制后,农场还规定:凡是申请调入场直单位(包括良种站)的,需经场长同意后方可履行调转手续。
二、停薪留职
1986年,农场实行经营承包制后,停薪留职人员增加。为此,农场规定,生产主力和技术骨干原则上不准办理停薪留职,停薪留职只限于单位劳力较多、安置有困难的职工。在本人停薪留职后生活有来源的,由本人申请单位审查后,劳动工资科批准办理,停薪留职人员应按规定上交场管理费180元,退休费 225元,福利费105元和队管费,四级工以上还应交本人工资总额30%~60%的技术培训费。
1987年农场规定,不再办理停薪留职,凡是要求停薪留职人员一律和单位签订专业户合同书。
三、工人技术等级培训与鉴定工作
1997年,农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了工人技术等级培训与鉴定工作,共有 1 502人取得了不同级另的工人技术等级,其中:技师11人,高级工543人,中级工594人,初级工354人。
2004年,根据北垦局劳社文〔2004〕1号文件 《关于在垦区开展技术工人等级培训申报工作的通知》规定,开展了第二次工人等级鉴定工作。共申报工人技术等级鉴定人数 566人,其中:技师179人,高级工354人,中级工3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