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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人事制度改革

第四节 人事制度改革



                 第四节 人事制度改革
  1985~1989年,农场干部任用一直是任免制度。
  从1989年开始执行聘任聘用制度,彻底搬掉干部的“铁椅子”,承包的企业各类干部全部实行聘任制,并且坚持下管一级的原则,即厂长(经理)聘任副职干部。
  聘任时采取公开招标,实行岗位竞争,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打破干部与工人、固定工与合同工、职工与非职工的界限,择优聘任各类干部,对落聘的干部妥善安排,由经营者重新聘用,能干什么工作安排什么工作,同时也享受待遇,取消干部终身制。
  对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实行一次考试考核制,由组织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联合进行,对考试考核不合格人员给予黄牌警告,两年连续不合格者淘汰下岗。
  对基层行政正职,由场长提名,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场长办公会讨论,由场长聘任。
  对基层副职以下干部,由基层正职提名征求主管场领导意见,组织、人事部门考核,由场长办公会讨论,由基层正职聘用,报组织部备案。
  1997年后,干部实行动态管理,实行尾数下岗制度,按行业进行考核,后两名的人员淘汰下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