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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工资分配制度改革

第五节 工资分配制度改革



               第五节 工资分配制度改革
  一、企业工资制度改革
  1984年前,农场企业执行的是多标准等级工资制。
  1985年,第三次工资制度改革时,将多标准等级工资制简化为工人、干部两种工资标准,将全部企业划分为三类企业交叉使用,五种工资标准,农场属六类工资区,二类企业,工人执行工人第四种工资标准,干部执行干部第四种工资标准。
  1986年初,农场由省劳改局划归由农场总局管理后,农场职工工资由劳改事业单位工资改为农垦企业工资。
  从1988年起,农场进行了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彻底打破等级工资制,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营成果直接挂钩的分配办法,同时还实行了结构工资、计件工资、定额工资、产值利润含量工资等工资分配制度。购销人员实行与购销挂钩累计提成工资,后勤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责任浮动工资等多种分配形式。使经营者和职工都能随着企业效益高低,增加收入和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总的分配原则:农场控制单位工资总额,各单位计发工资不超过基本工资 80%,具体方法有:
  基本工资加奖励。文教、卫生系统实行本办法,在完成指标后,单位或农场机关得奖时予以计奖。
  浮动工资制。全场的各级管理人员(包括以工代干和从事管理工作的后勤人员)以本人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为基础上浮 20%,其余粮煤补贴、洗理费、物价补贴、肉食补贴、科技人员浮动工资、边疆补贴照发。
  1988~1989年, 生产队管理人员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分配制度, 实行目标管理考核,60~79分的不奖不罚,80~89分的奖励管理人员每人 1 000元,90分以上的奖励管理人员每人2 000元,不足60分的按少1分扣罚管理人员基本工资的5%。
  1990~1991年,生产队实行承包经营试点工作。当时认为生产承包经营有利于农场统一管理,在六队、十队、十一队实行生产队承包经营试点,其内部实行全员抵押承包,管理人员风险抵押金要高于非试点单位 50%。当时规定试点单位经营形式及分配原则为:包死基数、定额上缴、超利留用、亏损自补。试点内部自然按家庭农场规定进行承包,完成利费指标,队长、书记得职均收入的1倍工资,利润超5万元得2倍,超10万元的得3倍,最高不超过 3倍,其他管理人员得队长的50%,发生亏损用抵押金偿还,如抵押金不足可挂账,以后扣还。
  1992~1993年,生产队管理人员收入与参加承包的家庭农场挂钩,按承包职工年均收入。正职为职均收入2.5~3倍,副职为2~2.4倍,一般管理人员为1.8~2.1倍,亏损生产队个人挂账偿还系数为正职1,副职0.8,一般管理人员0.7。当时称这种分配方式为捆绑式承包。
  1994~1996年,采取“保挂结合”的分配方式,“保”就是农场给生产队管理人员核定工资,正职2 000元、副职1 500元,其他管理人员 1 000元;“挂”就是和承包职工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提取比例为:正职按职均收入的100%,副职按职均收入的 90%,其他管理人员按职均收入的80%。
  1997~1998年,按耕地面积将生产队分为四类,一类队为十队、十一队、十三队、十六队,正职工资每月800元;二类队为一队、三队、八队、十二队、十五队、十七队,每月720元;三类队为二队、五队、六队、七队、十四队,每月 660元;四类队为四队、九队、十八队、二十队、良种站,每月600元;工资实行千分考核,每少1分扣每个管理人员1%,副职及其他管理人员按照低于正职的20%~60%的数额确定。
  从1996年开始,农场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收入打破了固定收入工资制,实行了职务工资加工龄工资,正科级月工资800元,副科级700元,科员600~650元,工龄每年5.00元。在执行职务工资的同时,实行大额度的风险抵押制度,正科级交纳抵押金10 000元,副科级 8 000元,科员6 000~6 500元。实行风险抵押后,科室工作与农场经济效益和科室工作目标挂钩给予奖罚。当农场完成财务计划时,机关工作人员得本人职务工资和工龄补贴工资,当农场超利时,按上级规定提奖。
  从1998年起,农场对全场机关及管理人员实行了岗位工资,机关工作人员按照行政级别享受工资待遇,生产队管理人员按照农场聘任的职务,享受工资待遇。
  经营者年薪制:1999年根据《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牧场经营者工作实际考核与年薪收入管理试行办法》 (黑垦局文〔1999〕230号),垦区农牧场经营者年薪收入,以年度为单位考核农牧场经营者经营成果分档发放年薪收入的薪酬制度。经营者年薪收入由基薪收入和风险收入两部分组成,具体计算指标有企业类型、分局下达的目标利润、职均年收入等指标组成。经营者年薪的兑现,是在下一年度经过年度财务审计,确认经营成果以后,农场报经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并按照年薪的 25%预留风险储备以后以后,予以兑现。农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正职的80%确定。
  二、事业工资制度改革
  1985年事业工资改革时,将原工资改革为级别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
  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将原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改为职等工资 (技等、等级)和津贴两部分。1997年为提高中小学教师,护士工资待遇,将这两部分工资提高了10%,并在工资中单独计发。
  2001年,根据北垦局劳社发〔2001〕2号文件 《关于垦区企业中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人员实行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用工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将企业中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人员的标准工资套改为本企业现行的企业工资标准,执行本企业现行的工资分配办法,用工制度也按本企业现行的用工制度执行,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
  企业中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人员标准工资,改为企业工资标准,执行时间统一确定为2000年1月1日。
  从2003年 1月起,根据北垦局函〔2002〕63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职工政法人员工资集中发放方案的通知》,农场对该部分人员工资实行了集中发放。
  工资集中发放,是指由分局集中对中小学教职工、政法人员工资实行统一发放。中小学教职工和政法人员的月工资支付名册,由基层单位填报,经分局计财处审核后打印送交银行,由银行对个人代发,在计财处工资账户中支付,同时,向基层单位出据工资集中发放拨款通知单。工资结算日期为每月的20日,工资的支付日期为每月的25日。
  为了加强事业工资管理,从2001年开始,总局建立了劳动工资管理系统,将凡是编制内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人员,全部实行了实名制管理,非工资管理系统数据库人员不能享受事业单位调资、退休等一切工资待遇。
  三、退休工资审批制度改革
  2001年开始农场所属企、事业单位人员退休,不再由农场审批。
  (一)企业人员退休审批制度
  首先由农场劳动部门对本年度内退休人员的档案中记载的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工资基数等情况进行初步认定,认定后报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进一步认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其缴费情况,农场按照总局统一的退休费计算办法,用计算机软件准确计算退休费后,报分局审批,按照审批后的退休费金额,由社保部门按月支付。
  (二)事业人员退休审批制度
  首先由农场组织人事部门对本年度内退休人员的档案中记载的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工资基数等情况进行认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其缴费情况,由劳动部门按照总局规定的计算办法准确计算退休费后,报分局劳动部门审核,由分局劳动部门报总局劳动部门审批,按照审批后的退休费金额,由社保部门按月支付。
  (三)特殊工种人员退休审批制度
  根据农总劳社发〔2001〕49号《关于做好企业从事特殊工种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规定,企业对符合国家规定即将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前,由企业在场内公示栏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后,对没有疑义的人员,由企业法人签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其缴费情况,报分局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