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劳动保障监察
第二节 劳动保障监察
第二节 劳动保障监察
为了加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规范建筑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2005年 3月,根据北垦局发〔2005〕12号文件,在分局内实施了《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细则规定:在建设单位向建设等行政部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到分局劳动部门办理工资保障金登记手续,并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缴纳工资保障金。工程竣工验收后,60日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按照规定的程序返还。
该规定的出台,增加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解决了农场建筑施工市场拖欠工人工资的问题,从而减少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
2005年10月,黑老社发〔2005〕70号文件《黑龙江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的实施,使农民工在劳动保障方面有了更进一步的保障。
为了保障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商预防和职业康复。2003年 1月根据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农场实行了职工工伤保险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