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
第五节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
第五节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
2004年5月13日,根据国函〔2004〕36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务院原则同意《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在黑龙江省进行扩大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
这次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积极探索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推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健全社会医疗救助和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加强和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实现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尽快建立覆盖全省的社会保障信息系统。
为了使此项工作顺利开展,总局将引龙河、赵光、格球山三个农场列为北安分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试点单位。
2005年6月1日,经过农场十届二次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农场印发了引垦场发〔2005〕11号文件《引龙河农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实施的通知》,根据方案规定,农场的并轨范围和对象: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已出中心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未进中心应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离岗人员。
根据政策规定,对于纳入并轨范围且符合并轨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按其在岗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 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农场还规定:对于已实现再就业和不愿意参加并轨的下岗职工,可由农场转岗安置承包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