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调整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待遇
第七节 调整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待遇
第七节 调整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待遇
根据黑劳社发〔2003〕1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2000年2月 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 3 000元的一次性补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5 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2003~2005年,农场为符合政策的30名退休职工发放了每人3 000元的一次性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