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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

第八节 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



               第八节 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
  1983年,农场根据当时经济状况,为了解决退休人员的生活困难,对最低保证数做了调整,由25元调到30元,因工致残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30元调到40元,退职的由20元调到25元。
  同时,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实行了离职休养老制度,对企业中符合条件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按本人标准工资的 100%发给退休养老金, 并根据参加工作的时间不同发给1~2个月的生活补助。
  1989年10月起,在职职工工资普调时,为维护企业安定团结,对退休人员也普遍增加了养老金,增加的数额相当于本人原来的一级工资,少数人增加了2个或3个工资差,同时还提高了养老金最低保证数,30元提高到50元,40元提到60元,25元提高到40元。
  1992年 1月,为了保证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农场对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在原有的基础上又提高了10%,增加数额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给。
  1994年,根据黑垦局文〔1994〕232号文件 《关于增加垦区企业工资总量和调整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意见》,从1993年10月起为企业离退休人员调整了离退休费,有 738人参加工资调整,农场月增加工资支出34 490元,人均增加46.73元。
  1996年根据黑垦局文〔1996〕217号文件,从1995年7月 1日起为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了养老金,参加调资人员728人,调整后月增加养老金10 758元,人均增加14.77元。
  2002年5月,根据国发〔2002〕35号文件,从2001年7月起为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了养老金调整标准:1992年12月以前、1993~1995年、1996~2000年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调整30元、28元、20元。2002年7月,又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了27元、25元和23元。
  2004年7月,根据黑老社发〔2004〕115号文件,为1992年12月以前、1993~1995年、1996~2003年离退休人员,分别调整28元、26元、24元。
  2005年7月,根据黑垦局办文〔2006〕63号文件,为1995年12月以前、1996~2003年、2004年离退休人员,分别调整45元、35元、30元。同时对1945年和1949年参加工作的老军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工人技师、退休的军转干部,又分别增加了80元、70元、30元和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