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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章 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第一节 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节 基本养老保险
  1986年前农场实行的是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从1986年开始,国家决定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6至1992年实行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均衡企业养老负担,改革基金收缴模式。第二阶段是1993至1996年试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实行个人缴费制度,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第三阶段是1997年开始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在 3年试点的基础上三种计发办法得到了统一。
  1997年7月国务院及时做出决定,要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并下发〔1997〕26号文件,要求1998年全国各地都要与统一制度并轨。
  根据国务院〔1997〕26号文件精神,垦区基本养老保险改革的原则是坚持社会互济和自我保障相结合,在自我存储的基础上发挥社会互济作用,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坚持公平与效益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基本养老保险水平要与垦区的生产力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要与社会贡献、缴费年限和缴费数额挂钩。
  垦区实现与统一制度并轨的时间是1998年1月1日。实现与统一制度并轨的基本标志是:统一全垦区养老保险费率,1998年全垦区所有企业按工资总额 30%一个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一律按4%缴费。统一个人账户记账规模,个人账户统一按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 11%记入。统一计发办法,分老人、中人、新人三种类型计发养老金。
  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 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 (国家标准CB11643—89)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记入个人缴费的全部和企业缴费的一部分及应计的利息,个人账户为职工退休后养老专用,职工退休时,按个人账户累计额计发个人账户部分养老金。
  个人账户主要内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个人缴费首次记入、时间、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个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单位和个人缴费、计账比例、当年记账金额、当年记账利率利息及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情况等。
  职工离退休后,因寿命长,个人账户储存额已领取完毕时,由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中按规定标准继续支付直至死亡。
  根据国务院〔1997〕26号文件精神,农场也实施和开展了养老保险工作。
  1986~2002年的养老保险工作是由农场代收、代缴、代管,部门设在农场劳动工资科。历任负责人:赵井水(1988~1998)、马明达(1998~2000)、巩东明(2001~2002)。
  2003年养老保险工作从农场分离出来,成立农垦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引龙河社会保险分局,由农垦总局实施垂直管理。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开展养老保险工作以来,农场实际参保职工2 730人,每年上缴养老保险金622万元,其中:个人缴纳207万元,企业缴纳415万元。
  2005年全场离退休人数930人,年离退休费总额750万元,由上级社会保险部门全额拨付。到每月15日之前离退休费能够全部发放到位,真正做到了足额发放,不欠一人,不欠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