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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生育保险

第三节 生育保险



                 第三节 生育保险
  国务院颁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后,女职工的产假由原来的 56天增加到90天,怀孕7个月以上和哺乳期不上夜班。这些规定在女职工多的行业落实有一定的困难:一 是劳动力指标不够,二是费用增加负担加重。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缓解了资金困难,地方劳动部门又酌情给女职工多的企业增加一定数量的预备工指标,从而促进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