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要闻动态
机构概况
龙江省情
党史研究
党史知识
志鉴研究
宣传教育
机关党建
馆藏资源
预决算公开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馆藏资源
>
数字方志
馆藏资源
数字方志
数字年鉴
数字农垦志
史志龙江展馆
第三节 生育保险
第三节 生育保险
第三节 生育保险
国务院颁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后,女职工的产假由原来的 56天增加到90天,怀孕7个月以上和哺乳期不上夜班。这些规定在女职工多的行业落实有一定的困难:一 是劳动力指标不够,二是费用增加负担加重。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缓解了资金困难,地方劳动部门又酌情给女职工多的企业增加一定数量的预备工指标,从而促进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