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失业保险
第五节 失业保险
第五节 失业保险
农场的失业保险工作是根据国发〔1986〕77号通知以及1998年 1月《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实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正式运行的。
从1992年开始,总局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结合垦区实际,下发了《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方案规定,扩大社会待业保险范围及对象,增加了待业保险基金来源,建立个人缴纳待业保险金的办法。
1994年 5月《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国有企业职工养老、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办法》下发实施。文件具体规定了待业保险金的来源,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办法,支付的对象和支付的标准,开支的范围,停止发放的规定及待业基金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了农场待业保险金的工作。
1995年总局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黑垦局发〔1992〕5号文件 《关于农牧场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改革的补充通知》,明确规定允许农场待业保险机构,对待业基金实行自收、自管、自用,收缴的待业金10%上缴管局、总局两级待业机构调节使用。
到2005年农场已有2 730人参加了失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