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农机具转售
第六节 农机具转售
第六节 农机具转售
农机具转售工作是农场农机体制改革的主要体现,它历经反复,经过10余年的摸索,才走入正规。
1985年春,农场曾一度尝试了农机具转让,主要是拖拉机的转让,当年转让农机具 117台件。由于当时是试点工作,农机具转让制度及合同不完善,在麦收期间又对这些转让的农机具进行统一归并,收回了机具。这次农机具转让工作失败了。收回后的农机具破损严重,缺少部件,原因是有一部分职工管理不善、使用不当所致,也有的是人为的原因。机械收回来了,但经济损失却很大。当时部分农场领导同志认为农机具不能转让,农机具如果转让,农场农业机械化的优势就会丧失,这种局面一直到1988年后才得到缓解。
1988年农场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结合农场实际情况,在经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指出:农机具是农场的主要生产资料之一,也是家庭农场不可缺少的生产工具。为了使农机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更紧密的结合,农场对农机具以承包为主要形式,也可以租赁,有条件的可以转让。当时对农机具转让特别强调“有条件的”,被解释为:指那些老化的、常年机具状态不好需经常修理的、工作效率低的农机具。虽为转让,实际上是甩包袱,所以职工购买的农机具都是些即将报废的,当然收回的机械转让款也是很少的,因此农机具的更新仍然是以农场投资为主。
在1988~1993年期间,三队队长韩国华等,在工作实践中充分认识到农机具转让是农业改革的必然,他们最早提出将全部农机具转让给职工经营。当时他们认为:一台东方红—75一年的修理费用平均3万元,3年修理费高达 9万元,足够购买一台新车。每年修车费用全由生产队垫支,因为机车实行的是承包,搞的是单车核算,亏损只能挂账,农机成了农场挂账的主要原因。没有农机不行,有了农机多亏损,这是他们提出转售的主要理由。
1994年以前,农场大部分机具实行的是机组承包,机车、单车核算。农机体制改革深化是从1995年开始的,1995年农场制定了农机管理方案,深化和完善农机体制改革,推行将农机设备转售给职工个人所有,明晰产权,提出“谁出资、谁受益”,提倡统管分营。农场转卖农机设备主要是拖拉机和康拜因机车,转让的办法是:农场先行对全场机车统一作价,后转让。作价的原则是以生产队为单位,单台机车价格不低于机车净值,生产队转让金额不低于转卖的农机具净值总和(机械之间可做价格调整)。机车转卖优先给本车驾驶员,付款方式为现金一次交齐优惠20%;年内分两次以现金方式交齐的优惠10%;转账一次性交齐的优惠 10%;两年内转账交齐的按第一年交付60%,第二年交付40%,但不收资金占用费。因为农机和农具不配套的原因和职工购买力有限的原因,农场对农机具实行暂不转卖,采取“谁使用,谁拿折旧费”的办法。1995年当年转让农机车64台,转卖款收回138.4万元,转卖净收入78.80万元。由于农场实行农机转卖到户,职工投资80余万元,购农机40台。农场实行转让后,全场农机车大部分被职工购买。剩余机车和大型农机具因折旧费过高,职工不愿承包这部分机车,当年形成挂账 143万元。
1996年,农场加大了农机改革力度,继续推行农机转让。当年转让大中型农机动力 235台,价值655万元,净收入49万元,当年淘汰报废机械价值17.7万元,职工投资100万元,新购链轨拖拉机12台。
1997年,农场转售农机具100台件,收回转让款280万元,当年职工个人投资或股份投资800余万元,购进链轨拖拉机15台,联合收获机11台,各种农具80余件。
1998年,农场共向职工转售各种农机具694台件,收回转让款370万元。通过农机产权制度的改革,使职工个人购买农机具的热情进一步高涨,1998年内全场共购进东方红—1002拖拉机12台、天津—654轮式拖拉机2台,精量点播机13台,条播机2组,邯郸喷药泵2台,重耙 7台,共投资231万元,当年使用国家扶贫资金购入的12台E514收获机和国家对机械化生产队投入的3台JL1075收获机也全部实现了产权转让,当年农场共提供政策性补贴50余万元。
回顾农机转售的全过程,1995年正式提出转售农机具至1998年实现了农机具的全部转售。由于农机具的转售,激发了职工群众的更新机具的积极性,职工共投资 1 171万元用于农机设备更新,职工家庭农场真正成了农机投资的主体,提高了农场农机实力,不但没有出现农机转让后丧失农业机械化优势的局面,而且促进了农场农业机械化的进程。
农场农机具转售工作到1998年已全部完成,农场所有农机具已全部由公有变为私有,农机产权制度已十分明晰。
1999年以后,农场引进的农机具全部实行进场后转让使用,明晰产权。特别是在建设总局农机装备项目区上,引进的机械进场全部优惠转让给个人,实现个人经营。
2004年以后采取根据职工要求,利用总局建设现代农机装备的契机,有针对地计划更新机械,对于具有先进性的机械农场给与一定优惠政策(主要是给与补贴),直接转让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