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住房制度改革
第四节 住房制度改革
第四节 住房制度改革
1988年1月1日以前,农场境内所有职工住房均为公有房屋,按照住房的建筑面积交纳房租费:砖房0.07元/平方米,土房0.05元/平方米,全场公有房屋面积132 108.59平方米。根据1987年11月20日引场字〔1987〕105号文件,农场进行了房屋改革的第一步,房屋有限产权转让。
由农场组建了房屋改革小组,组长张俊山,副组长孟凡忠、祁玉康,成员梁万启、王喜顺、童时君、李关寿、史绍禹、杨康强、刘凤树、张子臣等,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全场各单位房屋作价的审核工作。
有限产权转让系将场内职工居住房屋的居住权转让给个人,房屋的产权仍归农场所有,住户享有居住权、继承权、维修等权利。定价系按房屋结构、建筑年限及质量因素等,在基价的基础上还考虑了优惠标准,对老干部(建国前、抗日、老红军等)优惠标准从10%~20%不等。生活特困户分3年交齐转让款。有限产权户付款方式为一次性、分年付款两种方式。到1988年10月底,13.21万平方米的房屋全部转让给全场职工,收回转让款87.17万元;
1992年 8月农场按照《北安国营农场管理局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发了引垦场发〔1992〕77号文件,出台了《引龙河农场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对1988年农场有限产权转让的住房重新进行登记、作价,出售基价系按有限产权基价的3倍,扣除优惠10%~30%的一次性交齐为所有权转卖基价,此次出售面积为13.1万平方米。当年回收转卖款244 408.21元,回收率90%,尚差10%的房款。所欠房款在1995~1997年农场清欠时全部回收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