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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优惠政策

第二节 优惠政策


  
                 第二节 优惠政策
  自1986年以来,农场相继出台了长期和阶段性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职工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在从事种植业上,实施“三优先”政策,即优先选择地块、优先播种和优先收获。在农场高效经济作物示范区和葡萄园区从业的专业户,农场将参照全场统一收费标准减收部分土地利费。农场统一为葡萄、南瓜等经济作物注册商标,并通过各种渠道扩大宣传,努力提高特色种植的知名度,为促进销售提供保证。1998~1999年对从事白瓜籽种植的每亩地农场补贴20元,农场累计种植白瓜籽6 000亩,农场补贴12万元。
  在养殖业上,除按农场当年畜牧生产实施方案中的政策执行外,出台了一系列养殖政策。农场闲置的旧房舍可低价出租或经评估作价卖给新开发的具有发展前途的养殖项目从业户。农场划拨50万元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基金,重点用于经济作物科技示范区建设、特色养殖、种植以及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工作者、发展大户和示范大户的表彰奖励等。为鼓励三无人员从事肉鸡养殖,2004~2005年,农场利用扶贫滚动资金予以扶持。同时,对于一批次超千只的养殖户一次性补贴500元。对当年新开发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新项目农场可帮助办理一定数额的贷款。
  此外,1998年分局下发了北垦发〔1998〕2号文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出 20项优惠政策规定,对农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