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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企业清产核资

第四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一节 企业清产核资


  
                第一节 企业清产核资
  1987年,根据管局党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农场组织进行了“清理经济”工作。把基建、粮食、物资、财务作为重点,主要是清账、清物、清理债权、债务,清理账外小金库。
  1989年,农场组织开展清理核实资金工作,工作中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彻底清理,特别是对于已转售的家属住房,转让款必须及时上缴农场计财科,房屋转让损失转到农场计财科列损失。
  为切实解决企业长期积累的历史包袱和不合理负担,1994年企业有组织地进行了清产核资工作。此次清产核资的内容是:清查资产、负债状况,界定资产所有权,重估资产价值,核实国家资本金总额和登记国有资产产权。此次清产核资共清理处理损失 1 380万元,其中:处理存货损失225万元,应收款损失301万元,往来款245万元,其他 2万元,固定资产损失607万元。
  2004年,为全面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无法回收的应收款和无法支付的应付款及拖欠职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农场组织计财、审计、纪委、粮食、物资、机务、生产等科室人员参加“三清”工作,清理企业的各项不良资产。本次“三清”工作收缴无法支付应付款项5 359 724.55元,对由于历史原因无法回收的家庭农场利费1 880 789.99元,处置各项资产损失8 628 859.11元,核销各项应收款损失8 733 050.15元。
  2005年,农业部组织进行《中央直属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在该次的清产核资过程中企业共处置各项损失15 283 799.55元,其中:应收账款380 106.45元,其他应收款992 931.95元,应收家庭农场款 1 320 131.18元,各项存货损失 1 790 829.39元,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10 799 800.58元。企业农业基础设施价值重估增值8 980 174元,林木资产评估价值为17 561 0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