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企业产权登记
第三节 企业产权登记
第三节 企业产权登记
1986年,起农场开始实行统一承包经营,固定资产产权归农场所有。基层生产队使用农场的资产视为租赁,由生产队统一核算。
1988年,农场的财务管理办法中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做了详细的规定。全场固定资产折旧由计财科统一计提,并下拨生产队列入当年生产成本或用户账内。固定资产的调转必须由单位书面申请, 有关部门审查,场长批准后到计财科办理调转手续。 当年,农场开始收取根据场发〔1987〕105文件变卖家属住房的房屋转让款,进行产权变更。
1994年,农场加强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管理,对企业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各单位国有资产的出售、转让、出租、报废、抵押、担保必须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进行资产价值评估。已经转卖的资产通过登记账卡,保证转让手续完整,按合同规定及时回收转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