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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物价管理

第五节 物价管理



                 第五节 物价管理
  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黑价字〔1984〕54号《关于省国营农场总局与各行署、市、县物价管理权划分的通知》,地方物价部门与农场之间的物价管理权限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即农场内部的产品价格和非经营商品收费,由农场物价部门管理。农场内部作价权、管理权、核查监督权,取得了合法地位。
  农场物价管理所在北安垦区物价局直接领导和农场党委正确领导下,指导市场价格,对随意乱涨价格行为,对非经营性乱收费违价违法案件,进行检查处罚,充分发挥了物价管理、经济“杠杆”的机构控制职能。
  1990年农场成立了以物价管理所为主体,由计划财务、审计、纪委等机关部门组成价格监督管理体制。办公室设在物价所,履行价格管理职能,有价单位价格监督员、单位会计。在组织机构上保证价格管理工作的开展。
  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期间,农场在企业物价管理上处在计划经济指导下,对机电产品、农用物资、油料、化肥、农药、医用药品、电力、通讯价格仍然是国家定价,指导价格规范和商品价格按规定“差价”管理办法指导。在此期间,农场物价管理所对企业生产的商品红砖、面粉、食用油、乳品价格经生产企业申报、税金、利润、构成销售价格、物价所审核,逐级上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对农副产品价格执行指导价格。有价单位:农场粮油加工厂、物资供应站、油库、砖厂、木材加工厂、乳品厂、商店、电业所、医院、通讯科、兽医院、活力素厂及个体食杂店等单位。依据总局物价局转发的《价调制度》文件精神,生产加工企业征收价格调节制度,其中:包括餐饮业、服务业。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收入发展,到20世纪90年代末期。电力、油料价格仍由国家制定,商品已由企业自主定价。在行政管理上,建立了制度,有价单位依据商品批发部门或者进货渠道,开进货单据。在价格管理上标明商品名称、产地、价格、批发价、差率、零售价。未能明确报价的有价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 由黑河市物价监督所、 省农垦总局物价检查科监制“价格标签”。节日期间,在集贸市场用价格“公示版”在市场公示部分商品的最高限价。
  行政收费单位,即非经营性收费单位,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同时在收费单位的明显位置,张贴价格板。内容包括:收费名称、项目、收费单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人、收费单位。俗称“明白榜”上墙。辖区内非经营性收费单位:工商所、公安分局、职工医院、卫生防疫站、法院、司法科、民政局、广播电视台、通讯站、土地科、交通科、教育科、畜牧科、农机管理站、安全办、房屋建设科、宣传部、文化局等20户。
  2005年,全场有价单位:食杂店50户,个体服务行业10户,非经营性收费单位20户。
  在监督检查工作上,农场物价局依据《价格管理条例》对辖区内的有价单位和非经营性收费单位进行价格检查,同时依据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开展工作。依据北安垦区物价局组织财政物价大检查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