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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案件侦查

第二节 案件侦查



                 第二节 案件侦查
  从农场检察室成立之初到2005年,自查、协查经济案件共48起,法纪案件2起,其中判刑8人,免于起诉 6人,相对不起诉3人,转行政处理18人,收缴赃款95万余元,挽回经济损失300余万元。其中1992年由检察室牵头清理1990年以前干部管理人员以地谋私现象,当年收缴违法违纪金额42万余元。检察室在查办案件的同时,积极帮助企业整章建制,完善管理,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10余份,并全部被农场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第185条之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各级法院判决、裁定生效的民事、经济案件实行检察监督,1998年农场首次对人民法院一起民事判决、一起借贷担保案件判决提出抗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证了司法公正。还两次参加公安局重大刑事案件的提前介入工作,保证了其侦查活动的规范性。
                 经济检察情况统计表
                 (1989~2005年)
  表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