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经济审判
第三节 经济审判
第三节 经济审判
1985年初,农垦法院认真贯彻全国、全省经济审判工作会议精神,明确了大力加强经济审判工作,树立经济审判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为改革服务的指导思想。农垦法院把经济案件审判权下放到法庭,农场法庭正式受理所在农场辖区的经济案件。
引龙河法庭1986年审理了一件供电合同纠纷,也是建庭以来审理的第一起经济案件,适用程序的合法和引用实体法的准确,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给今后的经济审判工作奠定基础。1996年审理了两起财产租赁合同纠纷和一起购销合同纠纷,在经济审判工作中取得了更大的进展。1998年审理了一起引龙河电业所与朝阳乡供电合同纠纷之后,各基层法庭不再审理以农场为当事人的案件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