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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调解

第二节 民事调解



                 第二节 民事调解
  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场所引发的经营和管理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组织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经济纠纷,公民之间发生的涉及遗产继承、分家财产、赡养抚养抚育、债权债务、民间赠与、侵权索赔等民事纠纷经常发生。根据所发生的诸矛盾纠纷,农场成立了调解中心,调解中心主任由农场主管领导担任,成员为有关部门领导组成,调解中心下设办公室在司法分局,有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在2002年根据中央〔2002〕23号文件精神,农场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也相应地成立了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负责调处本单位所发生的矛盾纠纷,在基层形成调解制度和汇报制度,对当天所发生的矛盾纠纷,必须在当天完成。做到矛盾纠纷不过夜、不上交。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对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疑难纠纷及时向农场汇报。不能发生因调解不成而导致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全场共有基层调解组织19个,基层人民调解人员103人。加强了 19个基层单位的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管理。统一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标牌、印章、法律用纸、办公场所、办公桌、工作运行图板等。
  到2005年,基层调解组织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 104起,切实发挥了基层民调组织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司法分局主持调解疑难纠纷47起,调解率98%,避免集体上访5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