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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婚丧管理

第四节 婚丧管理



                 第四节 婚丧管理
  一、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和协议离婚登记。农场民政局严格按《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婚姻登记。民政助理员经培训后持证上岗。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男不得小于22周岁,女不得小于20周岁,鼓励晚婚晚育,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的人,经医院婚检后禁止结婚。由于严格把关,婚姻登记做到了规范化、法制化,合格率达98%以上。2003年10月新的《婚姻法》开始实施,这是建国以来第三次开始修改《婚姻法》。2004年垦区婚姻登记开始集中办理,农场集中到龙镇办理婚姻登记。1994~2003年结婚登记数分别是110对、121对、70对、104对、70对、60对、59对、78对、81对、79对,平均每年结婚登记83对;协议离婚登记数分别为3对、5对、1对、4对、5对、2对,4对、5对、4对、3对,平均每年协议离婚近4对。
  二、殡葬管理
  农场殡葬管理基本能够按《殡葬管理条例》执行。积极推行火化,1991年农场按照上级文件指示精神提供“火化为主、深葬为辅”的殡葬方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为土葬提供条件,禁止用公车运送土葬棺材。由于多年习俗的影响,老年人一般接受不了火葬的规定,农场火化率至今没有达到100%。不火化的都到规定的墓地埋葬,不许占用耕地,没有在水库、公路两侧、风景区、水源地土葬,没有占有耕地的的现象发生。到2005年,对有传染病史的死者,家属都自觉地实行了火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