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生产预留金制度
第二节 生产预留金制度
建立家庭农场之初,农场就十分重视生产流动资金的调控问题。在1985年的农业承包方案中规定,将家庭农场利润的30%作为“生产发展资金”提留下年使用或以丰补歉。但是这部分资金数额非常小,家庭农场出现收支平衡或亏损时,这部分资金也就等于零。当时虽然没有实行生产预留金制度,但还是考虑了生产流动资金的积累。在1985~1987年这3年的承包中,由于生产力水平低和自然灾害的影响,农业上几乎没有一点积累,造成农场年年贷款、年年垫支,生产流动资金非常困难。
1988年农场力图改变垫支情况,但是,因职工承受能力有限没能实现。当时实行的分配制度是:家庭农场盈利时进行3 ∶7 分成,30%留作生产资金。由于盈利额小,这30%的资金还不到直接成本的10%,所以大量的资金还得靠垫支。到1991年生产队开始对小独户家庭农场实行交钱种地的办法,包地先交利税费,但出现严重亏损也免不了挂账,各单位执行的标准也不尽相同,但是大家庭农场还是靠垫支来维持生产经营。1991年到1993年这一阶段,农场把盈利额中的生产资金比例调高,实行先留足生产资金然后再分配的办法。到1993年底,一队、三队、工副业队为下年留的生产基金平均每亩达到50元,生产资金达到直接成本的50%左右,大大缓解了资金不足的问题。
1994年实行“两自理、四到户”的改革,正式建立了生产预留金制度。在改革方案中规定,凡承租土地的家庭农场必须先交足生产预留金,每亩地50元。这相当于亩直接成本的45%,也相当于利税费的应缴数。职工在生产中,除种子、农药、化肥外,其它费用由职工直接投入,基金保证了生产的需要,也适应职工的承受能力。生产预留金与过去的生产发展基金不同,它是由职工个人向生产的投入,也改变了职工包地的旧观念,由农场拿钱职工种地转变为职工投资承租土地。
1995~1996年,随着农业形势的好转,家庭农场利润的增加,农场又调高了预留金标准。到1996年,预留金达到每亩100 元,是直接成本的65%,再加上职工生产期间的直接投入,生产费用自理程度基本达到100 %。到1997年,有的生产队的预留金达到130 ~150 元/亩,普遍都在100 元以上。
1999年开始第二轮承包时,要求预留金达到每亩地100 元,全场职工投入种地资金2000多万元。
1998~1999两年因农业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粮食降价,农业生产效益下滑。2000年农场根据实际情况和职工的承受能力,将预留金数额进行了下调,由每亩100 元调到每亩50~70元。为了保证生产预留金制度稳定,在职工资金困难的情况下,实行抵押贷款形式,低息贷款给职工向生产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