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三项制度改革
第二节 三项制度改革
人事制度改革1988年末,首先在工商运建服企业单位中实行厂长、经理招标聘用制,通过招投标,由有关部门领导及工商、法庭等部门组成考评组,与职工群众共同考评选拔企业领导。参加投标的可以是本单位原领导,可以是本单位的工人,也可以是外单位人员,打破了干部工人界线,进行公开、公平竞争。通过招标有10个单位的厂长、经理在招标中产生,他们有的是原单位的领导,有的是原单位的一般干部,有的是原单位的工人。
继工商运建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以后,1989年初农场对机关干部的任用制度进行了改革,机关和机关以外的干部、工人都可以在机关竞岗。农场首先解除机关科长、科员的现行职务,全部岗位均属空岗状态,将机关编制公布于众,以利人们选择竞争。竞岗人员首先提出申请,自选岗位,并写出干好本岗工作的措施和承诺,由场领导、组织部门经过考核决定聘用人员。通过公平竞争,有4 名一般干部被聘为科长,1 名工人被聘为科长。1994年,在选拔年轻领导干部的过程中,对工商运建服企业7 个单位的领导干部实行招标聘用。在这次招标过程中有3名工人被聘任为企业或单位的领导干部。1994年底农场又进行了农业生产队民主选举生产队长的试点工作。农场由政研、计财、组织、纪检等部门人员组成工作组,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做宣传引导工作。试点单位参与竞选的人员向群众亮出自己的治队方案进行讲演,通过群众提问,竞选人答辩,群众当场投票选举,最后由场长任命,签署任期目标合同书。种子公司、三队、一队3 个试点单位都以90%以上的票数选出自己信任的领导,达到了领导和群众都满意。1996年,制定了《三项制度改革方案》,更加明确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进一步实施能人战略。提出了选拔任用干部的四条标准:一是政治素质好,工作作风过硬;二是具有驾驭市场经济能力的企业家作风;三是具有带领职工群众致富奔小康的愿望和能力;四是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方案规定彻底打破论资排辈和干部工人界限,废除干部终身制。对于不称职的干部、犯错误的干部或者由于竞争落选的干部一律就地免职,与工人一样待遇。1996年12月进行了第二次民主选举生产队长工作。1997年进行了第三次民主选举生产队长工作,在选举的7 个单位中有3 个单位的原生产队长落选。
1999年,在三项制度改革方案中进一步提出了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和办法。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四化”原则,在干部的任用上实行以政绩做标准,优胜劣汰。加强对干部的考核力度,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注重干部的工作能力和品德双重标准,把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事业心强作为重要标准之一,以保证任用干部的质量。在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上,实行“行政领导提名或党组织推荐,或者党政领导酝酿后行政领导提名,民主推荐或公开招聘,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党政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由行政领导聘任、聘用。实行多口负责、集体把关,党群干部由党委任命或按有关章程选举产生;生产队长经民主选举产生后由场长聘任;事业单位行政正职领导由场长聘任、聘用或招聘,民主推荐产生;技术干部实行聘任、聘用制。方案并制定了干部回避制度、干部待遇,改制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管理办法,建立人才交流制度等具体原则,对干部的任用、管理提出了规范化要求。
分配制度改革
1986年成立家庭农场以后,农业职工的分配形式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月薪日计、按照出工天数和本人工资标准开支的形式变成了预借生活费形式。借生活费都是按照统一标准借支100元或200 元不等。年底根据家庭农场盈亏情况再次分配。工商运建服的生产企业,1986年以前就打破了原来的等级工资制度,实行计件工资、定额工资等多样分配形式。由于受劳动生产率和工资总额的控制,所执行的工资支付数额都围绕基本工资进行计算,把分配进一步细化。机关、事业单位和一些不能用计件定额等形式支付劳动报酬的岗位,还都执行基本工资制度。
1989年,在生产单位工资指标成为承包指标的项目之一,完全与劳动成果挂钩,效益好的单位或企业,职工拿到的劳动报酬大于自己的基本工资;效益不好的单位,职工劳动报酬低于自己的基本工资。农业生产单位职工收入是种地收入扣除成本和各项上缴费用以后的所得收入,完全没有了工资的概念。工商运建服企业和单位根据本单位经营承包情况制定本单位各岗位的劳动分配形式,目标是改掉平均主义“大锅饭”,提高劳动生产率,真正体现多劳多得。从1989年开始,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的领导、管理人员实行了年薪制,由农场定出标准再根据目标考核确定个人年收入。
农业实行“两自”以后,以工资作为分配的形式完全消失了,职工承包土地的收入除交够国家和农场的以外,剩余的全是自己的。这种利益非常直接的分配形式极大地提高了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工商运建服企业由于不受工资额的限制,他们可以通过提高劳动效率、缩减成本获得高于原定工资额的收入。根据1998年统计,农业单位的职工年收入达到1.2万元,工商运建服单位的职工年均收入在3000~6000元之间。
机关、事业单位的分配制度基本上还是按照基本工资加工资性补贴计算。1989年以前实行过浮动工资制。1993年以后由于经济效益好了,开始实行工资加奖金。文教、卫生单位基本上也执行基本工资加奖金的分配形式。
1996年,三项制度改革方案中确定了分配形式多样化的方向,贯彻利益驱动和按劳分配的原则,坚持职工收入增长率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企业个人分配总额的增长率低于企业效益增长速度的原则。到1996年农场分配形式基本固定在以下几种:1 、效益分配(主要是农业单位,在农牧业经营中取得的效益收入);2 、计时工资;3 、计件工资;4 、定额工资;5 、结构工资(主要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6 、岗位工资(固定岗位工人的年收入);7 、年薪(场领导、农业单位的领导、工商运建服单位的经营者)。
1996年以后,工商运建服企业有的实行了股份制,有的变为私营企业。除了劳动分配以外,资本、技术也参与了分配,使分配形式更加多样化。
用工制度改革
以往农场的用工是按照上级劳动部门分给就业指标安排农场职工子弟就业。一般情况下,凡是农场的职工子弟基本都在毕业以后安排就业。1979年末,根据上级指示,新就业工人都实行合同制,新就业的工人与农场签订劳动就业合同,原来的职工称为固定工,新就业的称为合同工。
到1986年,农场就业的工人基本上是三部分:职工(固定工)、合同工、亲属工(经批准从外埠招来的)。招工指标、工资指标都由上级劳动部门管理控制。
1995年,实行用工制度改革,根据黑垦局发[1995]3 号文件精神,在垦区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进一步落实企业用工自主权,依法确定维护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农场根据总局文件精神在全场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的用工制度改革。这一重大改革使企业可以自主决定招收职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选择用工形式和招考办法,根据各劳动岗位的设定来计算用人数量,招聘后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双方都有依法确立、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招工的方向不只限于农场职工子弟,还可以根据需要向社会或外埠单位招工。由于劳动力过剩,在根据定岗、定编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分流出一部分待岗人员,农场劳资科成立了再就业服务中心,帮助待业职工介绍职业。农场党委组织部成立了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向企业、单位推荐干部和技术人才。
基层企业或单位也同时根据自己企业或单位的需要定编、定员。农业单位职工基本都能在农牧业上找到和自行安排自己的职业,工商运建服下岗职工多数从事商业、修理业、家庭养殖等职业。他们继续缴纳养老金可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招收新职工实行聘用制,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