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合同管理
第二节 合同管理
1984年以前的合同主要是对外购销方面的合同,各部门与外界签订的购销合同必须经场长批准方可使用合同章。合同章代表农场一级法人。合同章由计财科管理。1984年,有的生产队开始搞土地承包,由生产队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如七队在1984年搞的承包试点。生产队与承包人的承包合同由生产队管理,负责按合同兑现,政研室备案。但当时的合同还不够规范。1985年,兴办家庭农场、组建十大公司的改革以后,土地承包合同由农场统一印发。合同中的甲乙双方的标的、违约责任和权力、义务等各方面比较完善了。合同是由农场的法人代表与家庭农场签署。合同管理由政研室负责。工商运建服十大公司及生产单位的经济责任制也采用合同形式,农场与公司或生产单位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条款有上交利润或补贴等各项指标,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有奖罚的具体办法及利润分配办法。在实行合同管理的同时,还组织了基层单位主要领导、财会人员学习经济合同法,提高合同管理意识。在农场与家庭农场及各工商运建服单位建立合同关系的同时,家庭农场和工商运建服单位以二级法人的资格与本单位的职工或班组签订了劳动用工、生产指标、收益分配等项合同。按农场要求,这类合同要在政研室备案,但合同的管理归本单位。1988年末,农场以一级法人资格与下属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有:家庭农场土地承包合同、机械转让合同、工商运建服单位的经营承包合同。这些合同的兑现由政研室、计财科在年末根据经营情况核定审批。农场对原来的农业单位家庭农场合同进行了调整,重新签订了3 年期的土地承包合同,同时加强了对经济合同的管理,重点调整了分配的比例和办法。1989年工商运建服单位改革进入新的阶段,农场与工商运建服单位签订了3 年期的经营承包合同。1991年,全面推行合同制度,使合同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当年开始了农业、工商运建服企业新一轮经营承包,在家庭农场合同中增加了农业基金的收取,在分配上向种地户倾斜。把提高“三个效益”
和兼顾“三者利益”作为合同的宗旨,平衡了家庭农场与农场利益的对等关系,使合同更有合法、合理性。土地承包合同、机车转让租赁合同、经营单位承包合同、车间班组合同、劳动用工合同、建筑工程合同、承揽加工合同、购销合同、经费包干合同等,凡是涉及经济领域的相互关系,都全面实行合同管理。经济合同的审查和合同纠纷的仲裁由政研室负责。
1995年,制定了《格球山农场经济合同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经济合同的管理。《规定》中对经济合同签订的范围、权限,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的仲裁,合同的档案管理制度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对各种经济合同的签订、执行、责任等事项做出了法规性的指导。
进入“九五”时期经济合同制度基本完善,干部、职工对经济合同制度有了明确的认识。农场在与下属单位或个人订立经济合同时,主动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只要是合同中规定的,给予百分之百的兑现。职工在执行合同中发现有侵害自己利益的地方也能向仲裁机构申诉。多年来,合同仲裁机构处理合同纠纷事项30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