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产品管理
第三节 产品管理
1985年成立家庭农场以后,开始加强了对粮食的管理。要求家庭农场的粮食一律进入晒场管理。但对种一、二公顷的小独户承包户,交足利税费,又不欠款的,粮食可以自行处理。尤其是饲料地的产品,没有集中控制。在农业承包方案中,规定“家庭农场的产品和收入,除交够国家和企业的,其余部分全部归家庭农场支配。在年初对各队家庭农场下达了亩产、总产指标、计划指标内的粮豆产品全部交给农场,由农场按固定价格‘包销’,超产部分家庭农场可以自行处理。”但规定不许赊销。根据当时的粮食市场情况,农场外销部分可以直接得到现金,另外价格上也略高于统购价。在1986年时粮食销售部门在供销科设有专门销售粮食部门、化验部门,负责全场粮食产品的管理与销售,各生产队都有保管员、化验员管理粮食。
1987年,为了规范粮食管理和销售,制定了《晒场管理、粮食销售、运输管理实施细则》,在生产队设立晒场主任、保化员,专门负责粮食产品入库后的管理工作。《细则》要求凡是家庭农场的粮食一律入晒场。粮仓、机械等分划给各家庭农场。粮食入场后分别进行测水分,还要按不同水分,不同品种分别晾晒。遇到雨季很容易造成霉粮现象,为解决这一问题,1988年建立了烘干厂,解决了一些农业单位的雨天抢收问题,减少了晒场的压力,生产队没有发生大宗的霉粮现象。1987年以后农场严格禁止自行处理粮食,全部产品都由农场粮贸科统一销售。对私自处理粮、豆、油产品的领导或家庭农场场长给予经济或行政上的处罚。到1988年全场共处理了4 起私自销售粮食的违纪案件。
省农场总局提出建设百亿斤商品粮基地以后,农场进一步加强了粮食产品的管理。1991年以后相继在工副业队、十二队、十队安装了烘干设备,保证粮食入场后的安全晾晒、存放,解决了大生产队晒板不足的问题。1991年粮食销售中实行价格双轨制,销售单轨制,当时粮食的国家价格(上交国库的)与市场价格有差别。农场将交国库的和销售到市场的粮豆按销售价格分别计算,完成交售指标后进入市场的,粮食差价部分也全部返还给家庭农场。但在销售渠道上还是由农场统一销售,家庭农场无权私自进行处理。在保管、化验上采取了加强的管理措施,各家庭农场粮食进晒场都建立入库账、产成品账、出库账,几项账目与家庭农场经常核对。粮贸科成立中心化验室,每年对生产队保化员进行培训,并配发给生产队粮食检验仪器,以随时抽检入库存放、销售产品的指标。1994年,在粮食管理上出台了新政策,即实行“两自”的家庭农场在上交每亩地15元的差价款后,不定上交粮指标。家庭农场交足利费税和生产预留金后,剩余产品可以自行处理,但粮食保管必须到晒场统一管理。1995年,制定了《粮食管理、销售工作规定》,强调了产品的统一管理,要求各生产队在粮食的保管、管理、上交、内调、经营、出口、外贸、留用8 个方面实行统一管理。生产队则为家庭农场管理服务,为销售提供信息。职工有权选择价格、时间和销售渠道。《规定》对粮食产品的质量提出了严格要求:必须按照国家验收质量标准进行清选,严禁劣质产品进入市场,粮食销售时必须经生产队和场中心化验室双重把关,发现有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行为的,要给予经济上或行政上的处罚。对粮食产品管理,从入场到出售都实行层层管理的责任制度。对出售粮食的质量管理,实行生产队长与保化员双重责任制。1995年以后,由于使用高效先进机械作业,大大缩短了收获时间,避开多雨天,使粮食保管更安全,品质也得到了提高。1999年,根据国务院244 号令,加强了粮食销售方面的管理。按国务院粮食收购条例要求,严禁未经批准的单位或个人向家庭农场私自购粮。销售管理实行管理、收购、销售、结算四统一的原则。各生产队组织专业清粮队伍,按不同等级、不同品种、不同质量分别清理保管。粮食销售一律通过主渠道—粮贸科进行,建立农场、粮贸科及生产队三级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