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待业保险

第三节 待业保险


1986年,新招收的合同工和固定工开始缴纳职工待业保险金,金额是每人每月缴纳1元。企业待业保险基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个人每月缴纳的1 元,另一部分是企业按工资总额1 %提取的金额。每年提取后入待业保险基金账户,其中部分上交分局,部分留用。
  1994年,农场原有固定职工开始缴纳待业保险金。待业保险金总额的10%上交分局保险公司,90%留作农场支付待业保险金。
  待业保险金的发放程序是:一、本人申请,社保部门严格按着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审批;二、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本人有求职意愿和劳动部门的求职证明材料,并在规定的办理时间内方可领取待业保险金。
  到2000年,待业保险金收缴总额为310373元,其中上交管局社保局46556元,农场留用263817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