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审判
第三节 审判
机构及人员
格球山法庭成立于1978年,当时隶属德都县法院。1983年划归北安农垦法院,成立北安农垦法院格球山人民法庭。1986年赵振武任副庭长,书记员孙亚琴,法警顾福顺。1990年赵振武调司法科(单设),顾福顺任副庭长,孙亚琴任助审员,冯靖滨任法警兼书记员。年底刘宏勋调法庭任法警。1993年8 月,赵振武调法庭任副庭长,冯靖滨任助审员,刘宏勋任法警兼书记员。1996年刘喜贵调法庭任负责人(无法职),冯靖滨、刘宏勋任助审员兼书记员。1997年12月顾福顺任庭长。
1993年法庭由1 名审判员、两名助审员组成。到1998年,顾福顺被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法官,原庭长赵振武被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法官。冯靖滨、刘宏勋被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四级法官。到2000年,法庭3 名干警中已有1 名取得本科学历,2 名取得大专学历。1998年改善了办公条件,办公面积由原来的两间40平方米扩大到五间480 平方米,配有1 台微机并联网,1 台传真机、1 部电话,设有1 间60平方米的公判厅,办公设施达到了上级部门要求。1998、1999年格球山法庭被总局法院评为先进法庭;刘宏勋1992年被总局法院评为先进个人,1994年立三等功1 次。
民事审判
农场法庭属于民事法庭,一般受理的案件仅限于离婚、债务纠纷、抚养、瞻养、赔偿等民事案件。其中经济纠纷案和离婚案较多。1986~1989年,每年审理的案件只有十几起,调解的比较多。1990年以后,经济纠纷案件有所上升,一般表现为联户家庭农场中的利益分配问题,还有职工中的借贷问题。这类案件比例占到60%。到1998、1999年法庭审理的案件都已超过百件。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许多人在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都知道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实行谁审理谁负责的原则,法庭受理的大案件或比较复杂的案件采取合议庭形式,严格把握办案尺度,力求审判的公正。1997年全国法院审判制度改革,推行一步到庭制度,由过去的以庭外调查为主,转变为当庭调查,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高了审判工作的效率。1998年根据上级要求,审判工作实行案件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追究制,将司法公正的制度落实到司法实践中,提高了案件审判质量,使公正执法体现在司法工作人员的具体行动中。
法庭对有影响、有教育意义的案件实行公开审判,既显示了审判的公正性,也给旁听审判的观众上了法制课。法庭每年都选出几例群众比较关注的案件进行公开审判。公开审理的案件每年都在审理案件总数的50%左右。另外还配合北安农垦法院在格球山农场召开重大刑事案件的公判大会,借以宣传法律,教育群众,震慑违法犯罪分子。1991年公开审判了一起名誉侵权案,审判庭设在场部俱乐部,旁听群众达800 多人。这是农场首次有大量群众参加的公开审判大会。1992年外地流窜犯罪的案犯宋×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北安农垦法院在格球山农场召开公判大会,参加公判大会群众近千人,宣判后就地执行了死刑。1993年农场干部赵××诉黄××等2 人诬告案件,北安农垦法院在格球山农场三队会议室进行公开审判,各单位领导等100 余人参加了公开审判大会。经过法庭调查和原、被告双方辩论,法院经合议庭讨论,确认黄××诬告罪成立,判令被告黄××当庭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各250 元。1994年北安农垦法院在格球山农场召开公判大会,审判农场三队职工方×敲诈勒索案,由北安农垦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合议庭讨论认定方×犯罪事实成立,判处方×有期徒刑7 年。公开开庭审理案件每年都有几次,不少群众参加了庭审的旁听,使案件的审判增加了透明度。
除坚持公开审理案件外,还坚持重要案件、复杂案件实行合议庭制度。1991年以前由于法庭只有1 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时聘请了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到1993年法庭有1 名审判员、两名助审员,可以自己组成合议庭,对于比较大的、难的审理案件都能坚持合议庭制度。
格球山法庭审判的民事案件逐年增加。1986年~1989年年平均受理案件只有10余件,到1990年受理案件就达到了57件,1991~1997年7 年中年平均受理案件84件,1998、1999两年都超过百件都及时进行了审理,没有发生超审限的案件。从1986~2000年共受理案件957 件,审结率为100 %,发回重审率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