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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兵

第二节 民兵


1986年,农场武装部根据上级关于武装工作的指示精神,遵循减少数量、提高质量、合理布局、均衡负担的原则,对民兵组织进行了重新组建,认真搞好民兵工作的组织、政治、军事“三落实”。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切实贯彻《民兵工作条例》,坚持民兵建设标准,做到了组织建全、政治合格、训练有素、作风优良,把民兵组织建设成为坚强的战斗集体。
  在组织落实上,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分别建立了普通民兵和基干民兵组织。1986年,全场基干民兵编制是2 个连7 个排,共有基干民兵220 人。普通民兵主要是各行政单位进行编组,共有5 个连14个排,510 人。1987年以后,基干民兵、普通民兵人数逐渐减少。按照上级要求加强了基干民兵的素质建设。基干民兵在全场编为两个连,人数200 人。两个连分别为步兵连和八二五无后座力炮连。普通民兵全场有一个整编营。
  1995年,北安农管局武装部下达命令,对各农场的民兵营进行统编,格球山农场与尾山农场、引龙河农场统编为一个营,格球山农场基干民兵编制为两个连,编号为二连和三连。二连以三队为基础加入场直10个单位的基干民兵为一个连,连部设在三队,连长陈松岚,指导员连金浦。三连以工副业队为基础加入五队、七队、十队基干民兵为一个连,连部设在工副业队,连长韩建生,指导员冯祥。统编后的两个连,二连为八二五炮连,三连为步兵连。1998年,根据上级要求,将二连由八二五炮连改为步兵连,并在十二队组建了一个基干民兵排。全场两个基干民兵连全部为步兵连,基干民兵为174 人,另有普通民兵500 人。到2000年基干民兵人数降到138 人。
  1986年,武装部成立了以基干民兵为主的森林防火突击队,一是在场内开展防火宣传工作、火灾扑救工作。二是场外发生火灾需要救援时,拉出去扑火救灾。1994年,在场部、工副业队、十二队分别建立一支抗灾抢险突击队,突击队以基干民兵为主体组成。1995、1996年以场部地区为中心建立了一支由基干民兵组成的救灾抢险突击队,建立了制度,防范措施,准备了抢险工具。抗灾抢险突击队共分四个梯队,第一梯队由三队及场直单位民兵组成;第二梯队由十队、十一队民兵组成;第三梯队由十二队、十四队、十五队民兵组成;第四梯队由工副业队、一队、五队、七队民兵组成。总人数100 人,由农场指挥部统一调动。1990~2000年,救灾抢险突击队参加场森林火灾扑救行动两次,参加由德都县调动的场外森林火灾扑救行动2 次。
  在政治落实上,加强了对民兵、职工的国防教育。从1990年起,国防教育规定每年4 次。国防教育由武装部牵头,下发学习材料,组织民兵、职工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令和社会公德,国防知识、时事政治、国际动态和军事知识。1994年以后,武装部利用民兵集中的时间,由辅导员讲授国防知识、基干民兵以连或排为单位对民兵进行国防知识、军事知识教育,提高民兵的政治素质。基干民兵大都在生产一线,为了加强他们的政治学习,武装部与各单位相结合进行教育。武装部还为基干民兵、普通民兵发放了学习材料,对学习结果进行书面测验或搞国防知识竞赛。对连排干部集中辅导,提高他们的带兵能力。
  在军事落实上,按照上级要求组织了基干民兵进行军事训练,军训的主要科目有队列、体能、实弹射击等。1986年以后,基干民兵几乎每年都搞一次军训,参加训练的基干民兵都以场部地区为主,人数50~60人左右。军事训练由管局武装部派教官指导,吸收年轻复转军人对民兵进行队列训练。教官向基干民兵传授枪械知识、火炮应用知识,进行越野等体能训练,并组织实弹演习。通过集训,基干民兵掌握运用武器和军事等各方面知识,军事素质得到很大提高。2000年,格球山农场民兵在分局举行的全局民兵队列会操评比中,获得第一名。
  在搞好民兵工作“三落实”的同时,加强了正规化建设。建立登记簿等簿、册、卡10余类。在机关改建了武装部作战室、办公室。1995年武装部重新对作战室进行了装修,自制了图版两块和简易沙盘,建立了正规化的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和登记簿等,完成了三图(民兵基干情况图,农场行政区图,游击作战预案图)、两表(三落实一览表,“六个五”活动一览表)的制作。1999年,根据上级要求,对基干民兵进行重新编组。作战室按照分局武装部要求又进一步进行装修,自制了灯光沙盘,将民兵组织情况、活动情况及两图全部制作成图板。办公室配备了齐全的办公用具和卷柜,地图和制度全部上墙,内业建设达到正规化。
  在民兵中广泛开展“六个五”(五项民兵号、五个带头、五支队伍、五有、五共、五护)活动,动员广大民兵积极参加农场经济建设,带头勤劳致富,扶贫帮困,做改革和建设的带头人。民兵在参加生产劳动的同时,积极参加义务劳动,义务修建民兵路4.5 公里,义务植树2万多棵。十几年来,民兵在农场的经济建设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历年民兵组织建设情况统计表
               (1986~2000年)表6-20



  续表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