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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交售

第四节 交售


1982年以前,国家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农场粮食由粮食部门独家经营。除自留外,国库统一收购粮食,每年粮食收获后及时卖给国家,送到当地粮库。1973年前,多数年份上交国库粮食都在5 000多吨,1975年后,每年交粮超过1.5万吨,1959年曾上交2万多吨。七团时期上交粮不多。1977年开始,国家对农场实行一定5年不变的上交粮食征购基数,当年交粮11 930吨。1979年,上级调整征购基数,指标为10 125吨,实际交24 605吨。1980年,上交突破2.5万吨。1981年,大豆提价后退出加价基数,粮食上交基数变为8800吨,实际交 25 910吨。1984年,粮食实行倒“三七”计价(即30%执行统购价,70%按统购价加价50%)的办法,取消年终结算加价款,上交粮仍在2.5万吨以上。
  37年来,农场累计生产粮豆80多万吨,上交粮42.5万吨,仅1977-1984年就上交19.1万多吨。1978年以后,商品率均在50%以上。
  1983年以来,开放粮食市场,完成征购任务后,粮食及副产品可直接进入市场成交,农场粮食科在允许范围内开辟多渠道经销门路,粮食销售量逐年增大。
  1977年实行加价款以来,当年超交粮4575吨,加价50%结算回奖金37.7万元;1978年超交粮奖金127万元;1979年超交粮奖金279万元;1980年超交粮奖金292.6万元;1981年超交粮奖金206.7万元;1982年超交粮奖金126.3万元;1983年超交粮奖金156.6万元。
               1948-1984年粮豆交售情况表
  表2—58


续表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