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护林防火
第五节 护林防火
第五节 护林防火
1987年,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之后,农场对森林防火工作更加重视。每到防火期都成立护林防火指挥部,各个生产队都有护林防火组织,结合上级有关护林防火文件、法令、法规制定本场护林防火实施方案,并与基层单位签订护林防火责任状;同时利用广播、电视、标语等宣传工具,大力宣传森林防火条例,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由于工作到位、宣传到位,在防火方面收到很好的效果。农场1997~1999年连续 3年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及省农垦总局评为森林防火先进单位。
1987年,根据黑垦林防字[1987]3号文件 《关于转发森林防火无线电对讲机网现场会议纪要的通知》的要求,农场派专人到总局举办的望哈学习班学习对讲机的使用、维修、管理技术。
1988年 3月,农场花8 619元钱买3部对讲机;花6 240元购买8台风力灭火机;花34 353元购买护林防火专用车1辆。8月,投资45 000元安装瞭望塔1座。
1989年,购置防火服5套、防火头盔2个、单筒望远镜 1个、对讲机坐机1台、手持对讲机2部、大电瓶1个、小电瓶2个、充电器1个。
1991年,购买防火服5套、头盔5个、防火摩托车1辆。
1992年,购买收录机1台、天气预报机1台、日本原装手持机 2台、防火袖标16个、森防检查员臂章8个、阻燃服8套、风力灭火机10台。
1993年,购买三轮柴油防火车1辆。
自1987年以来,农场每年都在防火期到来之前点烧防火线,场界四周开垦永久性防火隔离带长 1.5万米,宽70米。每年进入防火期,讷河市都召开森林防火会议,要求做到互相联防,一方有难、八方支援。
1987年 6月14日16时20分,农场十一队农工郑立世在防火期间内到野外随意点烧沟塘,结果跑火上山,进入茂山林场天然散生林地。农场副场长陈学富、公安分局局长齐玉珠带 100人迅速赶到火场,用40分钟时间将火扑灭,过火林地4亩,沟塘7亩。肇事者郑立世被讷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被罚100元,并根据《森林法》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包赔损失500元。这起山火是在讷河县防火指挥部转发《国务院扑火前线总指挥部命令》仅过10日之后发生的,当时正处在全面展开学习国务院全体会议对大兴安岭林区特大森林火灾的处理决定时发生的。讷河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通报批评了肇事者十一队农工郑立世,并要求红五月农场领导按通报精神写出检查报告,并通报十一队队长对这起火情应负一定责任,建议农场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写出书面检查。
除扑灭农场森林火灾之外,还于2000年秋到麦海参加森林灭火工作,出动消防车 1辆,风力灭火机2台,快速扑火队6人。
几年间,农场在护林防火方面做了如下工作:
一、广泛宣传护林防火的重要意义。通过职工大会、板报、标语、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学校对学生进行护林防火方面的教育。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级领导把护林防火工作纳入议事日程。
二、建立健全护林防火组织。场成立护林防火指挥部,各单位成立护林防火领导小组,林业科成立由15人组成的快速扑火队。
三、建立护林防火制度。做到“三有、一上墙”,即有防火扑火队伍 (划分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区);有护林防火工具(做到有数量、 有固定存放地点、有专人保管);有通讯联络组织(做到人员、车辆落实)。护林防火制度和护林防火公约上墙,生产队有护林防火制度,家家户户有护林防火公约。
四、每年3月15日至 6月15日,9月15日至11月15日,为护林防火期。在此期间内上山的各个主要道口要有护林员巡逻,禁止上山狩猎、打柴,严禁机动车辆出入山。一旦发生火灾,要积极组织力量全力进行扑救。不服从调动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五、对护林防火成绩显著者,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防火规定发生火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理。
每年都对各单位护林防火工作进行一次大检查。检查标准是:(1) 护林防火组织领导机构是否健全,人员分工是否明确。(2)各单位是否有联防措施,责任区是否明确。(3)防火设备是否齐全,防火工具是否登记造册。(4)扑火队伍是否组织起来了,是否做到官兵相识。(5)是否进行以护林防火为内容的宣传活动, 包括广播、宣传画、标语和各种会议上的口头宣传。(6)各单位是否有防火制度,是否有具体措施和要求。(7) 通讯联络是否保持畅通无阻,一旦通讯中断有无补救措施。(8) 各单位有无各种责任制度和奖惩制度。通过评比,总结经验,找出隐患,并评出护林防火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