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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粮油供应及粮票管理

第四节 粮油供应及粮票管理



  一、粮油供应网点的设置
  网点的设置分两种:一种是建场初期到1969年,由于是劳改农场设分场体制,各分场均设立供应点。1969年10月份,由于农场体制的改变,为农场设连队编制,原设的供应点改称小卖店,后来分场撤销变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直至1985年,先后成立了二十五个生产队。每个生产队均设有粮油供应小卖店。一种是以场部为中心设立一个规模较大的小卖店。继至1985年,仍是该店担负着机关、场直各单位职工家属粮油的供应任务。
  二、粮油定量供应情况
  1958年6月10日嫩江县人委发了《关于国营农场口粮标准的规定》的文件中对农场职工家属的口粮标准做了详细的规定:
  1、农业工人口粮标准原定为40市斤,限应在不超过43市斤的范围内掌握调整。
  2、职员原定为28市斤,限应在不超过32市斤范围内调整。
  3、家属原定为23市斤,限应在不超过25市斤范围内调整。
  4、转业军官参加农业生产,仍保持其军队的粮食标准四个月,过去应按其本人从事的工种供应。
  农场主要是按上级规定的供应标准。同时结合本场的实际情况,另作了一些相应的规定。
  由于三年自然灾害的影响,1959年,根据各类人员工作劳动等方面,对口粮标准做了具体规定(低标准)见下表:



  1961年至1985年,对口粮供应标准,先后做了五次相应的调整。
  1961年,农场对口粮标准重新作了调整见下表: 口粮供应标准1961年



  豆油:每月每人供应5两。
  1966年开始,豆油每月每人5两。另外,年节均有补助。1977年口粮供应标准又做了调整见下表      口粮供应标准1966年


     1977年口粮供应标准



  为了调剂供应口粮品种单一,农场粮贸科采取以大豆、小麦、豆饼、面粉互找差价的办法到外地换大米和苞米面、小米、大


子、高粱米等杂粮。从1979年开始到1985年,先后从盘锦、沈阳农副产品贸易公司,丹东粮油议价公司,沈阳粮食局、锦州粮油议价公司,嫩江粮库等单位换取大米,年量达500吨,每人年量平均供应50至60斤,从安达市、龙江县、双城县、榆树县等外单位换取高粱、包米面、大


子、小米等粗粮,年均100吨,人均12斤左右,从而调剂了口粮供应品种,既防止了大骨节病。又改善了职工家属的生活。
  三、粮油价格变化
  建场初期,面粉每斤1角5分,黑面粉1角3分。于1977年面粉调价,每斤为1角6分,1角6分5厘。对外价格1角8分5厘,豆油价格原是6角8分,于1966年调价每斤为7角6分。
  四、粮油供应管理的几项规定
  1、粮油管理,统由场粮贸科控制,对迁出或迁入办理粮食关系者,经由粮贸科对外办理。
  2、出生婴儿第一胎不超过6个月落户者应按规定供应标准,从出生开始补发粮油。超过6个月不追补。第一胎另外补助豆油1斤。第二胎出生婴儿由批准落户月份供应粮油。
  3、无户口粮食关系者,一律不供应粮油。
  4、机关干部参加劳动,每天按不同工种计算补发粮票。家属(含五七生产队)参加劳动每天补助粮四两。
  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打夜班,超过夜里11点给夜餐补助粮四两。  
  6、落粮食关系的手续:
  新生婴儿凭出生证明和户口,调入人员凭迁入地户口及粮食关系,转、退军人凭迁入地户口及部队后勤部门签发的粮食关系。刑满释放人员,凭本地公安部门的证明和粮食关系。农场拘留所被看管人员凭公安部门证明,方可供应粮食。
  7、自农场迁出的户口必须随户口迁出粮食关系,粮油供应到迁出月份为止,并由迁出单位办理粮食关系时,把以前存的粮油一次付给。
  8、新兵入伍,居民死亡及被逮捕人员,均从第二个月注销粮食关系,停止供应粮油。职工子弟在场内学校读书的住宿生,凡在学校就餐者,必须迁办粮食关系,不得以粮票就餐。
  9、工种变高变低时,必须持工作单位证明由第二个月起按新工种定量标准供应。
  10、职工退休,从第二个月起按36斤标准供应。婴儿满一周岁的给办理长粮手续。  
  11、职工请假假期一个月,第二个月按36斤标准供应。
  12、凭居民购粮本供应粮油,粮贸科定期更换购粮本。
  五、粮票管理
  黑龙江省地方票粮和全国粮票由场粮贸科控制使用以防分散,和外贮存流。其方法:
  1、由场粮食科分期、分批发给生产队和场部小卖店一定数量的粮票,并办理登记、造册等手续,须持有公出证明或单位价绍信并持居民购粮证,从定量供应数量中扣除粮数。取全国粮票时,每10斤扣豆油1两。职工家属探亲发给一个月口粮定量粮票。职工以粮票购粮必须说明原因并持单位证明。用全国粮票购粮,按比例供应粮油、招待所、机关、医院和工副业单位的粮票及时回收,做到帐目清楚,不得积压,串换、挪用和外借。 历年粮食产、销、余情况       单位:千市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