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业务研究
第二节 业务研究
一、刑事检察业务研究
1.审查批捕工作研究。1984年6月,为了认真总结“严打”第一战役头两仗中审查批捕工作的经验教训,稳、准、狠地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农垦区检察分院派出三个调查组分别到牡丹江、红兴隆、宝泉岭、北安四个检察院,对垦区第一战役头两仗决定不批捕的69起案犯全面进行了剖析。所形成的《关于对垦区第一战役头两仗中决定不批捕案犯剖析的报告》被总局党委政法委转发到总局所属各政法单位。此后各院审查批捕部门都坚持了定期对不批捕案件进行复查和分析,对确保批捕案件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1987年,宝泉岭农垦区院总结了“提前介入”的经验,被省人民检察院转发。嫩江农垦区院撰写的《正确掌握批捕三个条件,确保批捕案件质量》的经验,被农垦区分院转发至全垦区。
随着侦查监督工作的逐步开展,侦查监督方面的研究也不断深入。尤其是近年来,各院对侦查监督的方法、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了专项研究,为更好地开展侦查监督工作奠定了基础。主要研究成果有:《当前立案监督中的问题及建议》(钱玉珉)、《浅谈刑事立案监督》(朱佳波、王军)、《在实施侦查监督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李世国)、《浅谈刑事立案监督的难点对策》(胡成革)。
2.审查起诉工作研究。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主要有:《浅谈如何进一步提高刑事案卷质量》(唐健)、《浅谈抓好出庭公诉的三个环节》、《把握好出庭支持公诉的两个环节》(梁国友)、《浅谈公诉人的举证说明和证据评述》(白义波撰写)、《浅谈庭审举证》(葛华东)、《如何搞好法庭调查》(王力实)、《谈审查起诉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梁凤玲)、《当前严重刑事案件的发案规律、特点及对策》(张增行)。
3.青少年犯罪研究。主要研究成果有:《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特点及预防对策》(魏树田、郜宪宝)、《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征及对策》(崔录平)、《从几起伤害案看当前在青少年中进行法制宣传的必要性》(北安院撰写)
二、职务犯罪研究
1.贪污贿赂检察业务研究。
80年代初,随着黑龙江垦区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全面推行和农场、家庭农场双层经营体制的建立,使垦区经济有了较大幅度的发展。但是,由于联产承包责任制尚不完善,以及农场土地管理上尚有漏洞,垦区出现了一批以地谋私的案件,这类案件波及面广,危害大,引起群众的强烈反响,严重地干扰了垦区改革、建设的顺利进行。为此,农垦区分院组织八个基层检察院对“以地谋私”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地调查。垦区各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纷纷撰写了论文和调查报告。如北安农垦区院王玉兰、杜兆凤撰写的《关于基层管理干部以地谋私问题的调查报告》、红兴隆农垦区院撰写的《我区以地谋私案件的调查》、建三江农垦区院董超群撰写的《以权谋私问题初探》、宝泉岭农垦区院撰写的《论以地谋私犯罪的方式》等文章从不同角度对“以地谋私”问题进行了研讨,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被收录到农垦区检察机关调研文集。农垦区检察分院在综合全垦区“以地谋私”问题的基础上向总局党委写出了《关于垦区以地谋私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对垦区以地谋私问题的现状、危害、成因、特点以及以地谋私案件的类型和预防对策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和阐述,受到总局党委的高度重视,该报告被总局党委转发到所属各管理局和农牧场。此次专项调查对正确处理“以地谋私”案件和预防此类问题的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垦区检察机关广大干警还结合反腐败斗争的实际,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撰写出:《浅谈当前垦区反腐败打击经济犯罪斗争的形势及对策》(赵天勇、刘伟)、《当前垦区经济犯罪的特点及对策》(郜宪宝)、《当前查处贪污贿赂大要案的阻力及对策)(卜海飞)、《当前对贿赂犯罪打击不利的原因及对策》(谭占富、杜绍山)、《对职务犯罪现状评估和对策》(潘明晶)等一系列有价值的探讨文章。
此外,垦区各级检察机关还注意总结侦查工作的经验,不断提高侦查水平。1987年,牡丹江农垦区院撰写的《我们是怎样侦破曾小燕特大贪污案的》被省院转发至全省检察机关。1994年,红兴隆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撰写了《提高思想认识,加大打击力度,促进反贪污、贿赂斗争深入发展》的经验材料,在全省农林区检察长会议上交流,受到一致好评。农垦区分院查处串案窝案的经验和排除阻力查处大案要案的经验被省院推广。
2.法纪检察业务研究。1992年,农垦区分院推广了红兴隆农垦区院关于“查处流通领域玩忽职守案件”和北安农垦区院关于“配合经打斗争,查处伪证案件”的经验,对垦区法纪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1993 年,农垦区分院撰写的《狠抓办案推动法纪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经验材料在全省农林检察长工作会议上交流。1994年,农垦区检察分院总结了几年来查处法纪五类重点案件的经验,撰写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抓好五类重点案件的查处工作》的经验材料,在全省检察机关查办徇私舞弊案件经验交流会上交流。
3.职务犯罪预防研究。主要研究成果有:《职务犯罪重在预防》(吴海森)、《浅谈职务犯罪及预防》(钱玉民)、《浅谈职务犯罪的预防》(孔庆国撰写)、《垦区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雪冰)、《浅谈贪污贿赂犯罪及其预防》(王德昌)、《浅谈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方法》(胡继忠)、《浅谈如何预防生产队干部的职务犯罪》(王珉)、《浅析检贪污贿赂犯罪的社会预防》(赵云中)
4.监所检察业务研究。主要研究成果有:《浅谈加强就医罪犯的监督》(李清友、王军)、《解决超期羁押的几点想法》(穆力卓)
5.民行检察业务研究。主要研究成果有:《如何强化垦区民行检察工作》(孔祥红)、《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的几个问题》(郭秀云)、《也谈当前民行监督工作存在的难点及对策》(朱萌)、《对一起民事抗诉案件的思考》(金玉田、张晓军)、《民事抗诉程序若干问题研究》(郭秀云)、《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现实合理性》(程丽华)
6.控申、举报工作研究。主要研究成果有:《浅谈创建检察信访文明窗口活动的途径》(张金山、赵振东)、《关于不起诉案件的国家赔偿问题》(倪政喜)、《关于解决上访老户缠诉问题的调查》(李维君)、《浅谈检察机关如何履行刑事赔偿职责》(于长青)、《举报工作与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赵春堂)、《司法赔偿与民事赔偿矛盾吗》(陶楠)。
7.检察政治工作研究。主要研究成果有:《浅谈如何培养跨世纪高层次检察人才》(赵振华、王银辉、陈宝林)、《浅议新时期做好检察干警思想政治工作的途径》(吴海森、张金山)、《认真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全面加强检察队伍建设》(韩殿臣)、《必须坚持党对检察机关的领导》(吴昌吾)、《小议必须按照“三个代表”思想开展检察工作》(白伟江)、《关于做好新时期党建工作的思考》(刘文)
8.检察工作改革研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垦区检察工作也在改革创新中不断发展。1982年,全国开展乡镇检察室的试点工作。垦区检察机关根据高检院的精神,结合黑龙江垦区面大、线长、点多的特点,对在国营大中型农(牧)场设立检察室进行了反复考查论证。于1989年在大中型农场相继设立了驻场检察室。农垦区分院及时推广了红兴隆农垦区院清河检察室“全面开展检察业务,努力为农场经济建设服务”和北安农垦区院镇检察室“全面开展检察工作,为农场振兴贡献力量”的经验,推动了垦区检察室工作的开展。在总结驻场检察室10余年来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农垦分院撰写了《关于在大中型农场设置驻场检察室的实践与思考》(魏树田、何庆文),系统地分析了驻场检察室的现状,论述了设置驻场检察室的依据和必要性,指出了制约检察室充分行使职权的因素。本文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指导意义。
在主诉、主办检察官改革中,农垦区检察分院检察长赵天勇撰写了《关于如何规范主办检察官责任制的思考》一文,对主办检察官的资格及选任、主办检察官的职责界定、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组织形式及工作方式、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等进行了全面的论述。对垦区检察机关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实施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本文获全省检察系统论文一等奖。
此外,《如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大力推进政法工作改革》(李桂莲)、《浅谈检察机关的几点改革问题》(李桂祥)等论文从不同侧面论述对检察工作改革问题进行了研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