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劳动工资管理 第三节 劳动工资管理
一、劳动组织
(一)劳动组织形式
建局初期,生产规模小,开采方式简单,劳动组织没有专业分工,没有固定的工作队;工作地点不固定,工人流动性大,可以自行挑选做对象,3、5个人包1个掌子面。工人的招用和辞退均由井口领导决定。
1951年,采掘开始实行专业分工,按采掘专业组织了专业的采掘队、组。1952年,初步有了定员,当时平均每个采煤工作面为45人,每百米采煤工作面平均为101人;掘进工作面1元班为20人左右。
附:采煤工作面平均人数及比重表
采掘工作面平均人数及比重表
表6—32 (1949—1985)
1954年始,采掘和辅助工种,均成立了“段”的生产组织。
1955年,岭东煤矿首创了在采掘和辅助工种中全面实行定员的管理方法。同年6月在全局推广。矿务局在此基础上制定了《矿井暂行定员管理制度(草案)》,在全局开始实行。从此,劳动组织开始走向定员化的轨道。
1958年“大跃进”开始,生产、建设呈无计划状态,生产、建设项目,说上就上,用人无定员,用工无考核。当时二线人员过多,一线人员紧张。从事采掘生产的工人,只占原煤生产工人的63.9%,每百米工作面只配备81人。
1964年开始,加强劳动组织工作。实行“四合一”(采煤支护合一、打顶子撤回收合一、钳工司机合一、打眼放炮合一)的劳动组织形式,在63个主要工种中,均建立了岗位责任制,干部建立了干部责任制。劳动组织进入一个稳定、好转的时期。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刚刚恢复的定员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又遭破坏。1967至1968年,搞人海战术,频繁打战役,经常动员干部、学生、家属下井挖煤,劳动组织混乱,再度出现用人无定员,用工无考核的混乱局面。
1972至1975年,全局以定员管理为核心,组织综合工作队。1983年制定了《劳动定员标准手册》,再次统一了全局的定员标准。
1984年9月,矿务局对矿厂实行经济承包,各矿厂在不突破局核定定员人数的情况下,对人员有内部平衡使用的权限。
(二)劳动组织整顿
1953年,为适应实行定额的需要,局制定了《采掘和辅助工人的定员标准》,并将原来归井口的工人招用、调动等权力,收归矿长管理。
1954年,整顿劳动组织,共精简706人。
1955年,全局劳动组织整顿后,全局全员效率提高18.4%。
1956年,全局推广了李宝书快速掘进队的先进经验。根据采掘工作面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了混合工作队和专业队的制度;对辅助工种,继续推行兼职兼能作业制度。全局当年减员486人,全员效率提高13%。
1961至1967年,精简下放职工。历年精简下放人数是:
表6—33
为安置精简编余人员,矿务局于1963年组建生产学习大队,并按地区组成了5个中队,开展建筑材料、金属材料、劳动保护用品加工制作等生产活动。从1963至1965年,共建立13个新农村,安置老弱残职工400余户。
从1976到1983年的8年中,进行以整顿倒流人员,巩固一线为中心内容的劳动组织整顿。1981年,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和煤炭工业部《关于统配煤矿当前劳动方面几个主要问题的暂行规定》和煤炭工业部《关于认真做好1978年以来招收的采掘工返回采掘一线工作的通知》,开展了倒流人员归队工作,到1982年4月,全局应归队人员733人。1984至1985年末,全局共精简富余人员83 575人(其中不由全民开支的3 098人),精简的人员中有2 234人支援局办集体企业;418人投入新矿区;614人进行培训;2 646人实行全民所有、集体经营、自负工资;38人开小煤井;1 028人动员退休。
(三)劳动管理制度
1953年矿务局制定《工人管理制度草案》。1953年又制定了《双鸭山矿务局劳动规则草案》,草案分为《劳动纪律规则》和《劳动管理制度》两个部分。这个草案在1955年公布实行。
“大跃进”开始后,大量流入矿务局的人员在局内频繁流动,使正常的定员管理制度遭到破坏。
1964年3月,开始贯彻执行煤炭工业部《直属企业工人管理暂行办法》和黑龙江省煤炭工业管理局颁发的定员标准,劳动管理制度又开始恢复。
“文化大革命”初期,一些行之有效的劳动管理制度,被当作“管、卡、压”受到批判。1972年12月,矿务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劳动纪律的暂行规定》。
1973年11月,矿务局制定了《关于整顿劳动组织的几项规定》,规定内容全面恢复“文化大革命”以前实行的劳动定员管理制度。
1975年矿务局作出了《关于加强对长期停工休养的伤病人员和应退休职工管理的规定》。
1983年在整企中,矿务局制定了《双鸭山矿务局劳动工资管理办法》,共100条,这是“文化大革命”以后,第一个系统配套的全面的劳动工资管理办法。
(四)劳动生产率
1947至1951年,井下生产完全靠手刨镐和炮采,井巷延伸较浅,加上逐年开展“黑红点”、“红五月”、“夺红旗”等多种形式的劳动竞赛,全员实物效率达到每工0.599至0.579吨之间。
1952年,在管理上实行生产周期图表,实现采掘有节奏的正规循环,在管理部门及辅助车间实行工作指示图表和定员管理,出现了两个月产万吨的采煤队和鲁作合、李玉林等一些快速掘进队,劳动生产效率达到每工0.775吨,比1951年提高 33.8%。1953至1957年,全员实物效率平均达到每工0.728吨。1958年,达到每工1.08吨。
1966年开始出现采掘比例失调,致使1961至1962年的劳动效率分别下跌到每工 0.451吨和每工0.462吨。
1963至1965年三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劳动生产率平均每年递增13.7%。1965年达到每工0.683吨。1966年上半年达到每工0.723吨,基本恢复到1956年的水平。
附:实物效率、价值效率、出勤率表
实物效率、价值效率、出勤率表
表6—34 (1949—1985)
1972至1974年劳动效率下降,全员效率只有每工 0.485吨。1975年,整顿企业之后,加强了劳动工资管理工作,计件工资制和奖励制度得到整顿和恢复,劳动生产率开始回升,由1975年的每工0.532吨,提高到1979年的每工0.689吨,超过1965年水平。
1985年劳动效率达到每工0.76吨,突破了1966年上半年的历史最好水平。
二、工 资
(一)建局后工资制度演变
1、实物券工资制 1946年合江省内实行以一定量的小米为计分单位的实物券工资制。1947年6月合江省政府将计分实物改为混合粮和混合布,以混合粮、布的平均价格确定实物券分数。
1948年3月,根据“战时工资标准”,实行了以5种实物(--等高粮米、解放布、粒盐、豆油和中等煤)的平均价格(每月的14、15、16日三天的市场平均价格)计算实物券分数。同年5月,实行半货币半实物券工资制。工资二分之一发给流通券,二分之一发给实物券。采掘工人每月最高可领110分,一般工人领77分。
2、供给制 自政府接管矿山时至1949年建国期间,在少部分合江省政府派来的干部和警卫人员中实行供给制。供给标准:伙食费分大、中、小灶3等。津贴费不分等级,每月2万元(东北流通券)。
3、工薪分制1949年春,矿务局开始以实物工薪分的方式支付工资,当时工薪分分值标准,是根据佳木斯地区物价水平确定的。工薪分制工资等级,是根据东北人民政府经济计划委员会的规定,矿务局执行所在地合江地区的工资等级标准。
4、货币工资制 由工薪分制向货币工资制过渡是1956年实现的。这次工资改革是全国统一的,一律从1955年10月1日实行新标准。
双鸭山矿务局属于6类地区,执行煤炭企业6类工资区的工资等级标准。1965年10月,实行了井下工作津贴制度,废除了井下工资等级标准,原执行井下工资等级标准的改按井上工资等级标准执行。
5、活工资(附加工资)制1966年9月前,正常实行的计件工资和奖励制度,被批判为“物质刺激、金钱挂帅”,于1966年10月 1日起被取消。煤矿职工全部实行计时工资。为了防止职工生活水平下降,同时实行了活工资(即附加工资)制度。
1973年8月,6个煤矿推行计时加奖励工资制度,停止实行附加工资。后因多年没有调整工资,附加工资在事实上已成为职工的固定工资收入,故于1979年 8月,根据上级指示,又恢复并补发了停发期的附加工资。
1979年 10月,根据国发〔1979〕25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职工升级的几项具体规定》,附加工资开始在职工调整增加工资时至1985年全部冲销完毕。
1959至1983年双鸭山矿务局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煤炭工业部、省煤管局的指示,对煤矿职工工资进行了10次调整。
6、现行工资制度
(1)工资等级标准
附:①1985年双鸭山矿务局工人现行工资等级标准表
②1985年双鸭山矿务局干部现行工资等级标准表
1985年双鸭山矿务局工人工资等级标准表
表6—35 单位:元
1985年双鸭山矿务局干部工资等级标准表
表6—36
注:不包括教育、卫生、技术人员
(2)工资形式
计时工资。是以工资等级制度为基础,以不同等级工人的工资标准和实行工作时间计发工资的一种形式。建局初期开始实行,是矿务局现行的主要工资形式。1985年有52 309人属于这一工资形式,占全局职工总数的74.2%。
计件工资。是按照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所完成的合格产品的件数,以及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价来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
建局初期曾以计件工资为主要工资形式。1958年以后的一段时间和1966年以后的一段时间。计件工资和奖励制度两次被取消。1985年,有18 194人实行计件工资,占本局职工总数的25.8%。
(二)工资基金管理
1951年9月。矿务局在《关于工资发放办法几项问题》一文中.对新采用、调动以及中途离职工作人员的工薪计算做了规定,这是矿务局关于工资基金管理方面最早的规定。
1953年9月,矿务局制定了整顿劳动工资 5项问题与今后措施.以国家计划为标准,编制了全局工资基金计划,下达到各单位,由矿务局负责对各单位的工资支付进行审批、监督和控制,使工资基金的管理逐步完善。
1955年开始执行国家统计局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全局工资总额开始由计件工资、计时工资、加班工资、其它工资,各种奖金和各种津贴构成。工资基金总额的组成,初步实现了规范化。
1962年开始执行黑龙江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发布的《黑龙江省煤炭工业企业、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968年初,工资基金和审批权限下放给矿、厂基层单位(部分没有工资科的单位仍由局统一审批)。
1973年初,工资基金管理和审批权力,又上收矿务局。
1979年,又将工资管理和审批权限,下放给各矿、厂基层单位。
1984年,根据东煤公司东煤劳字第1268号文件《关于对双鸭山等八个矿务局试行吨煤工资浮动包干办法的批复》,将原来按生产规模、人员核定工资基金的办法改为从吨煤中提取工资基金的办法。
附:双鸭山矿务局历年工资总额、平均工资表
双鸭山矿务局历年工资总额、 平均工资表
表6—37 (1949—1985)
(三)津贴与补贴
从建局到1985年,在工资基金项下支付的曾经实行和正在实行的津贴与补贴共有20种:地区津贴、夜班工作津贴、井下工作津贴、保健津贴、班组长津贴、安全检查员津贴、放炮员责任津贴、中小学责任津贴、流动施工津贴、科技津贴、书刊补助费、教(护)令津贴、取暖津贴、半价煤补贴、副食补贴、粮食补贴、回族职工伙食补贴、矿山救护津贴、医疗卫生防疫津贴。
(四)奖励
1949年,矿务局在各生产井口实行“部分超额奖励制”,奖励范围只是少数生产一线工人。
1954年底至1955年上半年,矿务局对奖励进行整顿,实行正规循环奖、快速掘进奖、完成任务奖和安全运输奖4种奖励。
1966年11月各种奖励被全部取消。
1973年8月全局6个煤矿推行计时加奖励制度。
1978年4月,矿务局开始在全局范围内实行按实际完成产量提取吨煤奖金的奖励基金办法。
1979年10月,实行“八定八保”奖(有的单位实行“七定七保”奖)。实行“八定八保”的单位一律停发超产、竞赛以及各种单项奖励。
同年12月,矿务局颁发了进一步扩大基层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五定八保、费用包干、利润留成试行方案”。实行“五定八保一奖”方案后,取消过去一切游离于定保之外的奖励,凡实行年度全面完成“八保”的矿厂企业,提取年度工资总额的20%为企奖,自提自用,完成产量、进米、利润三项指标的提取1%;没完成三项指标的不提。
1980年5月,对“五定八保一奖”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方案主要体现了采掘工人高于辅助工人;井下工人高于井上工人;技术工人高于普通工人;领导干部高于一般干部的奖金分配原则。
1981至1984年,矿务局先后两次修改“五定八保一奖”方案。
1985年1月24日,矿务局在“定保方案”中又规定从1985年1月起,对采掘重点队组实行新的计件加奖办法。
三、劳动定额
1947年,矿务局劳动没有定额,工人的工资以井口自然出煤量包工资的办法支付。
1948到1949年实行的是“估计定额”,即根据井口自然生产能力和工人平均劳动时间估算出来的定额。
1950年矿务局用技术测定法制定了第一个劳动定额。1951至1952年又制定了分工种的矿井初期定额手册。采掘工人实行了分工种计件。
1953年,矿务局从工人和干部中抽调15名有初中文化程度的人担任第一批标定员。从1953至1957年,每年都进行技术查定,编制修改一次定额。
“大跃进”期间,家属、学生、干部以及辅助工人,不断被组织起来下井参加劳动,定额管理受到冲击。
1960至1965年,矿务局再次培训了一批定额技术人员。对全局生产、建设凡实行计件工资的工种,都实行了定额管理。1966年下半年,随着“文化大革命”的开展,计件工资和奖励制度被批判,定额工作全面停顿。从1973年矿务局又开始实行劳动定额管理,并将矿井劳动定额下调15—25%。1976年,为了加强劳动定额工作,矿务局培训了28名定额专业人员。
1982年,全局进行了定额修改工作,编制出新的定额。新定额水平采煤每工2.947吨(不含综机可比口径)比旧定额提高5.3%,掘进每工0.117米,比旧定额提高4%,基本达到1965年定额水平。
1983年,矿务局根据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定额结构全省统一的指示,编制了新的定额,矿务局采煤为每工3.04吨,比1982年定额提高8.3%,掘进为每工0.122米,比1982年定额提高5.3%。这次修改定额后,直到1985年底。
附:几个主要年份采掘定额标准及实际完成情况表
几个主要年份采掘定额标准及实际完成情况表
表6—38
四、劳动保险与劳动保护
(一)劳动保险
双鸭山矿务局劳动保险工作从1951年 5月到1966年止,由双鸭山矿区工会管理并负责日常工作。1967至1976年1月,改由后勤部、总务处管理。1976年2月至1979年末,改由劳动工资处管理。1980年后又改由矿区工会管理。矿务局劳动保险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二)劳动保护
改善作业条件历年来着重解决了高温、粉尘、触电、锅炉安全问题及改变井下“脏、乱、黑、臭”的作业环境。对高温车间,采取了各种通风降温措施,杜绝了职工中暑事故;对粉尘防护,主要是在井下采用湿式凿岩、喷雾洒水等措施,使粉尘浓度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在矿井通风上,不断改进通风装备,保证工作面有充足的新鲜空气;在采掘生产中,注重发展机械化,积极引进先进的综合采掘设备,全局机械化程度在全国领先;各种机电设备均设有接地装置,井下设备全部设有防爆装置,锅炉、起重机、绞车等设备均有安全防护装备。
供给劳动保护用品 1947年建局时,只有主要工种享受劳动保护用品待遇。1980年以后,对全局职工普遍供给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1983年后全局矿井均建有更衣室,干燥、缝补及清洗工作也越做越好。女工的特殊需要,也得到应有的照顾和待遇。
附:双鸭山矿务局享受劳动保险人数及保险基金支出情况表
(三)医务劳鉴管理
1967年,矿务局成立了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分别由主管劳动工资的局领导和劳动工资、卫生、矿区工会部门的领导担任。劳鉴例会时聘请局职工总医院有关医生为劳鉴医师。
1979年改组局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制定了《双鸭山矿务局医务劳动鉴定工作的暂行规定》。至此,各矿均成立矿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
1981年,局劳动鉴定委员会设立劳鉴办公室(科级单位)有主任、秘书各1人,专职劳鉴医师2人。负责管理全局职工的退职退休、定残、疾病劳保的医务鉴定工作。 1982年制定了《医务劳动鉴定工作的几项规定》,1985年修改制定了《双鸭山矿务局医务劳动鉴定工作管理办法》和《双鸭山矿务局职工因工残废分级标准》及《职工因工致残配做假肢、矫正鞋的几项规定》,明确规定了局、矿两级劳鉴委员会的工作制度、管理权限和劳鉴医师职责、鉴定标准及配做假肢等办理条件、手续,使劳鉴工作管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