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章 金融第一节 人民银行 第一节 人民银行
建县前金融概述
建县前,此地金融活动主要由日本帝国主义分子、地主、商人控制,采取放高利贷、买青苗和抵押、典当房地产业等手段,对劳动人民进行重利盘剥。1937年日本帝国主义侵占时期,富锦县金融合作社(后称兴农合作社),曾在集贤镇设立办事处,以投放贷款为名,高利盘剥,并强征粮谷。1939年日本人曾在集贤镇十字街南路东开设 1处私人当铺,放高利贷。由于日伪政权、地主阶级掌握金融命脉,给劳动人民带来深重的灾难。
货币的流通是从清末各地汉民陆续入迁后开始的。此地有龙洋、铜方孔钱和铜元。少量的龙洋为地主、绅商垄断,市面不见流通,铜方孔钱和铜元在市面广为流通。至中华民国 (“九一八”前) 时,东北币制极为紊乱,民间贸易往来非常不便。各币种比价不一,交易时需临时折算。如有人持哈大洋买以吉大洋标价的物品,则需按当时吉大洋与永衡官帖的比价将哈大洋折算成“吊”,再按哈大洋与永衡官帖的当时比价将哈大洋也折算成“吊”,方可交易。币种之间比价不稳,也常给人民造成灾难,因手中所存币种跌价贬值而顷刻间倾家荡产者屡见不鲜。伪满洲国时期,实行统一币制,取缔私人银行,使用日本金票、国币券、含银含金辅币、铜辅币等。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经济紧张,物资奇缺,币值骤贬。
境内各历史时期流通的货币情况表
注:清末时期集贤境内人烟稀少,当时羌帖、哈大洋、永衡官帖虽已发行,但未大量流入集贤境内。
体制演变
1949年1月18日建立起东北银行集贤办事处,内设人事、秘书、农村金融、会计、出纳5个组;包括一名主任在内,工作人员共 7名,业务单一,只办理农业贷款。1950年业务扩大,增加城镇储蓄、工商企业存款、联行结算和发行公债等业务。1951年办事处改为中国人民银行集贤县支行,各组晋为股;为开办城镇工商企业贷款业务,又增设信贷股。同年建立下属单位——福利屯银行营业所,1954年该营业所改为办事处,办理联行结算业务。这时期全行职工增加到36人,1957年县支行内设8个股,农村10个区都设营业所(福利区是办事处),职工达120人。1960年县制撤销后,县银行分成双鸭山市郊区办事处和双鸭山市福利经济区办事处两个单位,1962年县制恢复后,重新组建县支行。1973年5月,十八团(今友谊农场),二十八团(今二九一农场)两银行下属13个营业所计100名职工,划归集贤县支行。1979年7月1日建立县农业银行,由县人民银行划给农行 4个办事处、28个营业所、4个股,计156名职工。1981年人民银行有职工119人。
县人民银行成立33年以来,在推动全县工农业生产和商品流转,实现各个时期国民经济建设计划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货币管理
1945年起县内流通红军券(苏军券)和合江券两种纸币。1946年夏,因国民党统治区停止使用红军券,该券由吉林、长春等地大量涌进解放区。为制止金融紊乱,合江省政府被迫宣布停用红军券,不收兑。1947年夏,合江券停用,代之以东北银行发行的东北流通券。这一时期人民政府刚刚成立,剿匪、土改等任务尚未完成,人民政府不能完全掌握金融,市场物价时涨时落,币值亦不稳定。1948年春,土改完成后,境内金融状况渐好,1949年建立了东北银行集贤县办事处,通过投放贷款、货币管理等活动,金融状况趋向好转。1949年因各项建设事业发展,增加大批薪俸制干部和公营企业职工,而当时财政经济困难较大,为控制货币发行量以稳定金融市场,东北全区实行发行工薪实物券代替货币的办法。本县当时的薪俸制职工,每月工薪发给60%现金,40%实物券。实物券不在市场上流通,用以购买国营县贸易公司之布、油粮、煤等生活用品。1950年地方财政稍见好转,本县即停发工薪实物券。1951年 4月东北币以9.5:1的比价兑换成人民币,至此,本县流通之货币与全国统一。1955年 3月10日发行新人民币,代替原票面额较大之旧人民币,新旧币折合比率为1:10,000,新人民币有 1元、2元、3元、5元、10元5种票额主币,同时发行1分、2分、5分、1角、2角、5角等6种纸质辅币。1957年12月又发行工分、2分5分3种金属辅币。1964年停止流通面额 3元的人民币。1980年4月又发行1角、2角、5角、1元4种金属硬币。自新人民币发行以来,由于国家财政经济好转,币值一直比较稳定。
县银行按国家现金管理制度,控制各单位现金库存,将现金投放控制在最低限度,力争收付平衡。银行有计划地按流通渠道将货币付出,与各企事业部门配合,通过多种渠道吸收存款,使货币再存入银行。从1952年至1979年的往复循环中,达到了国家“收付平衡,略有回笼”的要求,保证了金融的稳定。1952年至1981年全县投放货币总额 1,648,706千元,而回笼货币总额达1,665,940千元,纯回笼17,234千元。
历年现金收支一览表
附表 金额单位:千元
说明:国民经济进入第六个五年计划进行调整。
各项贷款投放比重表
附表 金额单位:千元
注明:表内的其中(年末余额)小等于年平均余额,应有误差。
信贷收支
本县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就已开始办理工商贷款和农村贷款业务。当时工商单位少,产值和商品流通量很小;贷款额也不大。1950年只有商业贷款,余额20,000元。1953年工农商贷款余额则达1,073.2万元。1957年各项贷款余额达2,052.6万元,到1962年达 3,208.4万元。三年经济调整时期贷款额有所下降,以后又开始上升。1970年余额增到 4,769.3万元,1975年余额增到4,993.2万元,1980年余额增到9,948.7万元。
通过各项贷款的投放,促进了全县工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和商品流通量的不断扩大,库存商品不断充实,推动了全县城乡购销业务的发展。
城镇储蓄
1950年始开办城镇储蓄业务,储户逐年增加,储蓄金额不断上升。1950年存款余额只1,000元,1965年上升到1,804,000元,增加1,840倍。1975年上升到7,476,000元,1981年达到7,868,000元。详见附表。
城镇储蓄存款余额比重表
附表 金额单位:千元
公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为医治战争创伤,解决国家财政困难,恢复经济,发展生产,中央人民政府自1950年起发行公债,本县人民踊跃认购。
1950年 1月,中央人民政府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规定公债的募集和还本付息以实物为折算标准。公债单位定为“分”,每分之值以上海、天津、汉口、西安、广州及重庆 6大城市的大米6市斤,面粉1.5市斤,白细布4市尺,煤炭18市斤等4种实物的平均批发价格总和计算。票面4种,年息5厘,分5年还清。是年本县共发行4,000余分。
1954年至1958年连续 5年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8年偿还、年息4厘。本县每年发行量约10万元,共约50万元。
1960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行黑龙江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全县约发行10万元。
社会保险
1950年 6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佳木斯支公司在本县人民银行建立代理保险业务机构。1951年成立佳木斯保险分公司集贤县办事处,在人民银行办公。由于业务范围逐年扩大,1955年此办事处改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集贤县支公司,工作人员12名。1958年12月此机构于全国统一撤销保险机构时撤销。1981年在县人民银行设立保险股,重新筹备开展保险业务。
保险是以经济方法补偿灾害损失的一种业务,它对平衡国家预算,积累建设资金,促进企业改善管理和安定人民生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本县1950年下半年开展保险业务时,承保项目有国营企事业的强制险,农村牲畜险、城镇的汽车和小额财产险。1951年业务范围扩大到国营工商业和供销社火灾保险,以后又开展了家庭火灾保险。保险费根据险情大小,分别为千分之二、千分之三。牲畜保险率是百分之八。到1958年共收保险费156万元,支付赔偿费44万元,9年中实现经济收益1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