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社会福利
第三节 社会福利
第三节 社会福利
1958年大办了社会福利生产和福利事业,为抚恤救济对象服务。
1958年3月县办烈军属养老院1处,地址在福利屯南山(现地区强劳场处),接收城乡孤老烈属入院。一般每年在院老人10~15人左右,最多达20多人,每年由民政费支出约2~4千元。到1965年停办。
1958年7月至1962年7月,民政科在集贤镇街西头建复员军人疗养院 1处,接收城乡带病复员、退伍军人,以休养为主,治疗为辅。医护人员3至4人,每年由民政事业费支出经费1万元。
1959年至1965年民政部门办盲人工厂 1处,厂址先设在集贤镇,1962年迁至福利屯。入厂盲人每年15~25人,以纺麻绳为主。
1959年至1965年 7月,本县民政部门为解决优抚救济对象就业,通过生产自救,减少国家负担,在福利屯南山建社会福利畜牧场1处,在场工人每年40~70人左右,其中优抚对象15~20人。耕种土地900亩,饲养30余匹马,5头牛,猪、羊、鸡各数十只(头)。有房屋 4栋、50余间,大车4台。办厂6年多每年收入略多于支出。
1959年2月至1962年2月,在集贤镇办聋哑学校1处,先后共招收3个班,45名学生。以学文化为主,辅之以专业技术教育。由民政事业费中支付全部经费。教师5人。
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时各公社都建起公社敬老院,凡城乡鳏寡老人,丧失和半丧失劳动能力者均被接收入院。老人们的衣食住行费用和每月12元零花钱,统由公社公益金支付,设院长和服务人员管理院务、服侍老人。1962年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核算,队为基础”制度后,经费改由生产队公益金支付。具体办法是:由老人原所在大队每年将老人口粮加工成成品粮和应分得的烧柴,一起送到敬老院。每年并负责给老人衣、被等费用,每月供给 7~10元零花钱,定期供给日常生活用品。院中老人身体健康者参加一些侍弄菜园之类力所能及的少量劳动。逢年遇节公社和大队党政领导都携带礼品到院看望祝贺,附近学校的少先队员也时常到院为老人们义务服务。老人们衣食温饱,无忧无虑,茶余饭后下棋玩牌,聊天叙旧,收听广播,人人喜气洋洋。
到1981年末,全县除1969年以后建立的联明、山区两公社和县城福利镇未建敬老院,鳏寡老人在生产队享受五保户待遇外,其余九个公社都有敬老院,共收养老人 110余人。1981年敬老院老人因原住大队生产水平不同,生活标准不一,生活费一般在90~150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