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主要政务工作第一节 民政 第一节 民 政
一、战勤支前
1946年战勤支前工作由市政府民政科主抓。1948年10月25日市成立支前委员会。嗣后各区相继成立区支前分会。支前委员会动员全市人民开展支前活动。到1949年9月,全市有3 960名青年参军;96名地方干部、72名汽车司机、146名男女青年护士参战;出民工 720人、担架120副、大车102辆、马420匹;募集军用大铁船和橡皮船103只、大锅17口、锹镐1 090把、乌拉草7 500公斤、军鞋2万双;烘炉工人昼夜赶制铡刀 1 500 把;2.3万名妇女制做军用棉大衣2.31万件、棉衣8.71万套、单衣 1 300套,拆洗旧棉衣13万件,衲鞋底20万双;全市捐献牛肉、猪肉、米、面、干菜、粉条计5万余斤。折合人民币9万元(下述金额均折合人民币.即每万元折合1元)。人民群众的支前活动,为支援解放战争做出重要贡献。
1950年10月后在抗美援朝运动中。市政府及时部署支前拥军任务,仅半个月全市广大人民群众就捐献购买飞机、大炮及其它支前物资折款14.85万元。同时派出2 150名担架队员、82名汽车司机、45名朝鲜语翻译、85名护理员直接开赴朝鲜前线,配合中国人民志愿军作战。1951年初,为适应支前工作需要,市政府成立战勤科和接待站。组织干部、学生2 074人、民工1 222人参加接收、转送、救护伤病员工作1组织输血队员3 763人,仅其中460人就为伤病员输血11 760毫升。抢救重伤员245人。到1952年末,共接待参战归国人员1.4万人,接待过往伤病员 4 667人。有300多名干部、9 595名民工、1 931副担架、134台汽车专门负责市内各医院接送伤病员;还组织2 400名妇女、350名缝纫工人,为部队加工4 320件棉大衣、1 万副手套、1 500床棉被和500个子弹袋、手榴弹袋;为部队拆洗被褥、军衣4.3万套(件)。为解决当时驻军交通运输和住房困难,全市组织5 057名民工、1 600辆马车为驻军服务,共修路12.5公里、维修桥梁 7座,组织157名木工、300名瓦工、2 500名民工、280名地方干部和518辆马车为驻军维修房屋。
1952年1—3月,市先后动员两批爆破工312人、民工106人、干部14人、胶轮马车 100台,参加国防建设,按期完成战勤任务。1953年本市出战勤民工两批共 418人,配备脱产干部13人,分赴普兰店和凤凰城参加国防建设施工。参加普兰店的战勤民工大队荣获卫生模范单位称号,并有32人被评为劳动模范;参加凤凰城战勤民工大队有75人立功。同年。还组织 674名民工、160辆马车、1 493副担架、232台汽车接收运送朝鲜前线归来的伤病员,动员2.1万人(次)街道妇女为伤病员拆洗被褥和棉衣4.28万件。
1965年11月15日由市民政局、公安局、服务局、牡铁分局和武装部等单位联合组建市临时军用供水站。到1966年4月累计供水1.07万人(次),就餐5 692人次,住宿 942人(次)。“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供水站撤销。
1969年 1月根据战备需要,由地革委所属的公安军管会、城工委、粮食革委、商业革委、中心医院和市人武部等联合组成临时军用饮食、饮水供应站。设工作人员 6名。负责过往部队的饮食或饮水供应。到1972年末,共接待过往军人3.52万人次,有力地支援珍宝岛自卫反击战。1973年5月开始筹建市军用饮食供应站(简称军供站),1974年 1月建成。1976年12月9日根据省革委龙革办(76)102号和沈阳军区(76)后建字88 号文件精神,定为常设机构,编制12人。到1985年末,有床位138张、汽车3辆、餐厅350平方米,可1次供餐 1 700人。固定资产达20万元。军供站为解决冬季饮食、用水的保温问题,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试制成功MG500C型拖挂式快餐保温车,属全国军供系统首创。1次可供500人就餐、饮水。军供站到1985年,先后 3次获得省拥军优属先进单位;东北三省暨沈阳军区后勤部应急战备先进单位;市拥军优属先进单位的光荣称号。
二、优抚安置
(一)拥军优属
1945年12月市政府颁布《牡丹江市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条例》,规定对军人家属免除一切捐税和劳役。1946年春。为使市郊各区农村无劳力或少劳力的贫困烈军属不误农时按时耕种采取“包耕”、“代耕”方法,费用由当地群众负担。同时,按照“以组织生产为主,补助为辅”的方针,由民政部门以发放补助粮的形式,对贫困烈军属给予补助。1947年土地改革时,烈军属比当地农民多分一份好地,并为贫困军烈属补助粮共15万公斤,盖新房416间,买大牲畜154头(匹)。每逢重大节日,市委、市政府都组织慰问团,对驻军和烈军属进行慰问。新年、春节期间。群众敲锣打鼓给烈军属送光荣匾、贴对联、挂光荣灯,赠送米、面、肉、粉条、蔬菜以及招待看影剧等。牡丹江市参军的战士,在战斗中立大功的有40名。立小功的有10余名。1948年12月市委、市政府召开优属代表庆功大会,有 107名烈军属代表参加。1951—1953年本市烈军属当选市人民代表有24 人;区、村人民代表115人;市、区政府委员22人;各种模范 193人。到1955年末10 年中,郊区农民为1 354户烈军属、残废军人及进关干部家属代耕土地6.69万亩,优待粮食2.1万公斤,优待现金9.76万元,各界捐献现金19.3万元,发放补助粮 8.78万公斤,补助款10.2万元,有343名烈军属子女免费就学。
1956年市政府开始对城市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对农村优抚对象实行优待劳动日(工分)制度。1958年 4月志愿军归国部队来本市驻防,11万群众前往车站欢迎。解决营房5.07万平方米,搭板铺1 578平方米,修锅台65个,修炉子和火墙444个,为战士拆洗被褥和衣服2 000件。
1959年为庆祝新中国成立十周年,市政府对优抚对象增加细粮供应,另外供应肉1 公斤、蛋0.5公斤;定补费加发月标准的50%;对特困户和二等以上残废军人以及带病回乡复员军人给予购货优先的待遇和适当补助。1962年 2月对农村优抚对象也实行定期定量补助。补助对象除烈属外,还扩大到缺少劳动力并低于当地一般社员实际生活水平的革命残废军人和复员军人。同年,城、乡优抚对象定补为108户205人。1965年新年、春节期间,地委书记李承文、市委书记处书记陈萍、王新奎、副市长王璟琳等率300 人,分赴3个城区、7个公社,对 1 721户烈军属逐户慰问,组织群众为烈军属拆洗衣服523件、劈木柴2 900公斤、清扫居室 140间、清除积雪65吨。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优抚工作时断时续。1973年市民政部门恢复后,优抚工作基本恢复正常。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过拨乱反正,工作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1979、1981两年,分别表彰奖励112个拥军优属先进集体、76名先进个人、658名先进优抚对象。拥军优属先进个人代表郑粉善22年如一日,照顾孤老烈属徐仁玉,一直把老人服侍到病故,受到群众称赞;常年坚持为烈军属做好事的景福小学和定期为烈军属送粮到家,为孤老户、残废军人精心服务的人民粮店等先进典型为全市人民树立了榜样。
从1980年起各单位在普遍修订《拥军优属公约》的基础上又开展“三化” (群众化、经常化、制度化 )评比竞赛活动。东安区形成拥军优属“一条龙”服务,91个居民委员会有54个实现为烈军属“四做到”(做到粉刷房屋、拆洗被褥、请医买药、修理炉灶),“五到家”( 蔬菜、粮食、烧柴、煤和补助费送到家 ),达到“三化”的标准。1981年郊区北安公社开始对义务兵家属实行优待金制度,规定对义务兵家属不论生活是否困难,一律按本社强壮劳动力收入的三分之二的标准给予优待(最高每个义务兵一年可优待1 500—2 000元)。1982年郊区各公社相继推行优待金制度。优待金一般由乡统筹费中支出,也有从村民总提留款中扣除或按户收缴的。到1985年,共支出优待金 47.26万元。1983年对烈士、病故军人和失踪军人的孤老家属 (简称“三属”)定补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0元(1974—1985年国家补助共达38 416人(次),补助费148.5万元,其中定补8 823人,99.94万元。1985年7月起将“三属”享受的定补改为定期抚恤金)。同年 2月市“双拥”(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大会后,本市又开展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单位活动。1984年上半年,牡丹江军分区、81650部队、209医院和武警支队等驻军单位与地方共建文明区1个、文明村44个、文明学校13个、文明厂17个、文明商店4个,其它文明单位32个。军民共建活动促进加快了全市人民两个文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步伐,涌现出许多先进人物。1984年8月1日牡丹江木工机械厂复员军人安太俊出席民政部与总政治部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双拥”大会。他坚持技术革新,用8年时间完成15年零5个月的工作量,被誉为“走在时间前面的人”,评为先进个人,受到大会的表扬和奖励。
(二)烈士褒扬
1945年 8月后为纪念苏联红军解放牡丹江而英勇牺牲的烈士,先后在市内虹云桥南侧修建“苏联红军解放东北纪念碑”;在火车站前南侧修建“苏联红军烈士纪念碑”;在市郊铁岭区南山建有“苏联坦克英雄碑”、“苏联红军烈士墓碑”;在北山脚下建有苏联红军烈士碑等。
1946年8月15日,为纪念在东北抗日战争中英勇牺牲的革命烈士,在朱德公园(今人民公园)修建“抗战胜利纪念碑”;1947年 9月18日在北山脚下修建“抗日战争暨爱国自卫战争殉难烈士纪念碑”;1954年9月3日,为缅怀1946年十四团三营朝鲜族连消灭土匪李华堂、谢文东的马桥河战役中而英勇牺牲的战士,在市郊兴隆乡南山修建“爱国自卫战争殉难烈士纪念碑”;1957年10月25日为纪念抗美援朝牺牲烈士,在市郊铁岭乡南山修建“抗美援朝战争殉难烈士纪念碑”。
1960年市政府将沿江公社西义地和铁岭公社内的烈士坟墓统一规划。移葬在铁岭公社的四道岭子,定为革命烈士公墓。该公墓共安葬革命烈士 562名。按照传统习惯,每年清明节前后,市内各机关、团体、工商企业、街道、学校,有组织地到北山公园、兴隆、铁岭等革命烈士碑(墓)和苏联红军烈士碑参加祭扫活动。中共党员、共青团员、少先队员也常在烈士纪念碑前举行入党、入团、入队宣誓仪式。烈士碑成为本市缅怀、褒扬革命先烈,向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理想和革命传统教育的重要场所。
1974—1985年市民政部门由地方财政拨款21.3万元,修葺北山、铁岭、兴隆、站前等处烈士碑,保护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完整与美观。为褒扬先烈,市民政部门还编写《革命烈士英名录》。经过市、区、乡、街道和村各级民政干部核对、查档印证,到1985 年有481名烈士载入《革命烈士英名录》。
(三)国家抚恤
(1)牺牲、病故抚恤
1948年市民政部门根据《东北解放区爱国自卫战争阵亡烈士抚恤暂行条例》,对参加东北民主联军主力军、地方军、游击队阵亡或为公捐躯的革命烈士直系家属,按 5 000斤高粱折款发给一次性抚恤金。1949年改为按2 000斤高粱折款发给。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统一抚恤标准公布后,一次性抚恤金分为牺牲、病故两种。每种按战士(警勤人员)、班排连长(区长、县科长)、团营长(县长)、旅长(专员)以上和参战民兵民工等职级以高粱为标准,按市价折款一次发给。1951—1952年发放一次性抚恤金(高粱折款)共9 317元。牺牲、病故抚恤标准先后调整6次。
1959年对抗美援朝战争以前的失踪军人办理追认为烈士的有40名,发抚恤金6 860元。
1969年9月后森林警察的牺牲与病故抚恤,统由民政部门办理。
1980年 6月起,一次性抚恤增加了烈士抚恤类别。1979年对越自卫反击作战牺牲的现役军人、支前民兵、民工等人员的家属和6月4日国务院发布《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之日起经批准为烈士的,对其抚恤金标准各类级别均增加 300元。因参战牺牲的民兵和民工批准为烈士的,其家属抚恤金按班长、战士级的革命烈士抚恤标准发给,充分体现对革命烈士抚恤从优的精神。1974—1985年共发放一次性抚恤540人,9.31万元。
(2)残废抚恤
1947年9月按照东北行政委员会、东北民主联军总政治部颁布的《荣誉军人暂行抚恤条例》,对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军人按“三等九级”标准( 即一、二、三等,每等又分甲、乙、丙三级 )发放残废抚恤金(因公致残的领取优待金),每年分两次发给。二等以上残废人员直到病故停止抚恤,三等残废人员一次性发清后停止抚恤。伤口复发死亡者,经省民政厅批准承认烈士。特等、一、二等残废人员病故后发给家属半年标准的残废抚恤金。1951年换发残废证前本市共有革命残废人员174人,后增至192人。同年,市换发中央人民政府制发的残废抚恤证,发放残废金折合人民币5 520元。1962年全国第二次统一换发残废抚恤证后,各类残废人员增至572人。1965年 7月对城市无固定工作、无固定收入和农村的在乡三等革命残废人员,改变一次发清残废抚恤金规定,实行发给残废补助费,不分因战因公,每年发放1次。1972年6月,对持有内务部制发的革命残废军人、革命残废人民警察、革命残废工作人员、革命残废民兵民工 4类证件统一换发了黑龙江省革委制发的证件。全市共换证的845人。其中残废军人 820人,残废民警6人,残废工作人员9人,残废民兵民工10人。
1978年又将残废补助费改为残废抚恤费,一年分两次发给。1979年10月按规定每月为城市在乡和离退休的革命残废人员加发残废金(副食品价格补贴),特等残废的5元、二等残废的3元、三等残废的2元。
1981年第四次换发民政部制发的残废抚恤证。换证和新发证的共805人,其中残废军人784人,残废民警5人,残废工作人员9人,残废民兵民工7人。
到1985年末,全市实有各类革命残废人员851人,其中残废军人 830人、残废民警6人、残废工作人员8人、残废民兵民工7 人。在851名残废人员中在职的714人,其中特等2人,一等20人,二等甲级74人、乙级133人,三等甲级272人、乙级213人。在乡的137人,其中一等 7人,二等甲级15人、乙级30人,三等甲级41人、乙级44人。
因战因公残废人员抚恤金标准比较表
单位:元
(四)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50年市政府成立复员委员会。1951年接收荣誉军人(后统称革命残废军人)和复员军人663名。其中由政府安排工作的564人,参加生产或从事小商小贩的63人,待业的36入。1952年1月市复员委员会撤销,2 月22日成立转业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对回乡转业军人( 1955年改称复员建设军人)进行妥善安置。1950—1952年共接收回乡转业军人1 948人,其中在城市安置工作的1 449人。占74.4%,回到农村的499人,占25.6%。时值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地方机关、企事业单位缺少骨干。回乡转业军人除本人坚持回乡生产或经商者外,一般都安排在城市。1954年朝鲜停战后部队整编,回乡转业军人增多,1955年上半年安置紧张。本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的原则,两次采取“归口安置和统一分配”的方法,解决 150人的就业问题。1955年5 月国务院《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决议》发布后,对这一工作引起各基层单位的重视。同年市出现15 个安置复员军人工作模范单位,7个安置复员军人模范工作者。从工厂企业单位参军的职工均得到复职;原系私营企业职工,所在单位停业或改组的,按“行业归口”的原则给予安置。对回乡生产的复员军人,帮助解决土地和住房等困难。带病回乡和患病需要治疗的,当地卫生部门给予优先治疗,生活困难的由民政部门酌情补助。1955—1957年秋,一度出现部分复员军人不安心农业生产、盲目流入城市。市转业建设委员会依靠各级组织,加强政治思想工作,通过召开代表会议、回忆对比、参观工厂等方法进行教育提高阶级觉悟,扭转错误认识,回乡安心生产。
1958年 5月成立市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接收安置工作,以市民政部门为主,兵役局(后改人民武装部)派人参加。1968年以后,贯彻执行省政府“从农村入伍,服役期间父母迁居市镇的可由其父母居住地接收安置”、“对于少数服役八年以上,在服役期间与城镇职工结婚的,退伍后要求到配偶所在地,应予同意”的安置政策,照顾服役多年的老兵,解决配偶两地分居问题。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退伍安置工作重点转向农村退伍兵,在继续贯彻“从哪里来,回到哪里去”原则的同时,城镇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也得到加强。1981年市民政局增设了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办公室。1983年起,对城镇退伍兵安置实行“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和区别对待”的原则,即在部队立功受奖的义务兵和服役时间长的老兵(改为志愿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满足个人意愿,予以优先安置。从而打破不论表现好坏,服役年限长短,一律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作法,对激励军人安心服役、争取上进起到促进作用。1984年安置工作重点转向扶持农村退伍军人勤劳致富的轨道上来。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郊区兴隆乡为点,摸索扶持退伍军人勤劳致富的经验。向全市推广。1985年末。省民政厅给兴隆乡专项贷款 3万元。通过扶持,有14名退伍军人成为养殖、种植、运输等专业户,每户年经济收入6千至1万元,为全市扶持退伍军人勤劳致富树立了榜样。
为促进退伍军人勤劳致富,还开展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各乡镇平时与部队沟通情况,掌握本地入伍的兵员在部队学到的技术本领,退伍时按乡镇生产需要,将其分配到能发挥技术的岗位上;对在部队没掌握技术专长的退伍军人,退伍后举办短期技术培训,使其掌握一定的技术本领。到1985年末,共开发、使用194名军地两用人才促进本地生产力发展。
1958—1985年,全市总共安置退伍军人14 578人,其中回农村的 1 191人。1983—1985年,对 119名退伍军人给予区别对待安置。把56名在部队立功受奖者。分配到有指标的相对较好的单位;把63名在部队受过处分者分配到有指标的相对条件较差的单位,体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分配原则,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商品经济做出有益的贡献。
(五)离退休人员安置
1957年11月市民政部门开始承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属于行政编制退休职工的接收管理工作。退休费由所在区按月发给。1958年以后,陆续接收 6名军队退休干部,分别安置在东安、西安和阳明 3个区。1962年属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伍红军(抗联)老战士有12人。1972年经重新调查登记,确认够红军老战士条件的有37人。除30人在职干部外。归民政部门管理的有7人。到1975年末,除2人由民政部门照顾外,其余统由市委组织部按离休干部管理。同年,军队离休干部增至35人,民政部门除按月发给退休金外,还请红军老战士与军队离休干部一起参加社会活动,到学校讲革命斗争史,对学生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同时,优先为其子女解决就业、疾病医治、副食品和细粮供应等实际问题。1979年后,民政部门对在乡红军老战士庞继轻、在乡抗联老战士范明林和刘胜伦给予每月40—45元的定期补助。新年、春节、建军节和国庆节等4个节日加发定补标准150%的补助费,对身患重病卧床不起的刘胜伦,增发500元临时医疗补助费,体现党和政府对老战士的关怀。到1985年末,民政部门安置退休人员151人(军队退休职工38人,地方113人)。1974—1985年发放退休金达188.9万元。
三、救灾·救济·扶贫
(一)救 灾
1946年4月23日午后4时,市郊铁岭区二村村民修建房屋挖土时,引发了日本侵略军溃败前埋下的地雷,当场炸死20余人,重伤40余人,轻伤150余人。受灾群众达590余人,炸毁房屋1 000余间。爆炸中心150 米以内房屋均被炸平;750米以内房屋被焚毁。爆炸坑深6米,方圆20米。市政府积极组织救灾,拨给灾民救济粮1 000公斤。市红卐字会捐助高粱米1 600公斤。东岭村捐现款折合人民币7 000元,市朝鲜民主大同盟捐款折合人民币 8 900元.铁岭区难民救济会捐款折合人民币8 900元、小米525公斤。
1951年8月22日连降暴雨,水灾严重,殃及西安、七星、工场、东安和北安5个区,受灾面积7 651亩,居民648户2754人,死亡2人,冲毁房屋184间。市及时成立救济组织,组织 6 129人参加抗灾救灾,发动社会募捐2 389.5元(折合人民币),调拨木材60 立方米修补房屋。市民政部门对受重灾的90户311口人给予重点救济。
1956年6—7月阴雨连绵,酿成水患。灾害发生后,市内设5个灾民救济所,安置800名灾民。为灾民盖新房40间,发放救济款1.3万元,棉衣340套,为灾民贷款1万元,资助生产自救。
1960年8月下旬,暴雨酿成历史上罕见的大水灾。当时城区被淹面积16.81平方公里,占城区总面积48.75%;郊区被淹农田34 950亩,占农田总面积10.8%;倒塌房屋千余间,受灾1 636户 6 890人,死亡11人。市人委贯彻“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为主,辅以国家必要救济”的方针,大力组织生产自救,及时安置灾民,抢修受灾工厂的设备和财产,同时抢收市郊粮菜,大搞副业和多种经营。修房783间,新建房200多间,下拨救灾款8 000元,服装1 500件,布疋1 100尺,保证了灾民生活。
1974—1978年,市对局部地区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作物减产、群众生活出现困难情况共下拨19.9万元,为灾民解决口粮、衣着等项的迫切需要。
1978—1985年,市郊区先后发生不同程度的旱、水、风等自然灾害,成灾面积累计60.5万亩。减产粮食2 008万公斤、蔬菜2 500 万公斤、油料5 000公斤、烤烟 6 000公斤;倒塌民房170间,死亡大牲畜460头(匹)。受灾人口累计23.3万人。灾后,市政府和郊区政府都投放主要力量,抓生产自救,开展副业生产。共下拨救灾款69.1万元,救济人口2.81万人。解决灾民口粮、衣着等方面的急需。
(二)救 济
1946年 1月,市政府先是委托牡丹江东北人民民主大同盟登记失业工人,进行救济,后由市政府民政科负责难民救济。同年,发给城市贫民木炭 2 000吨;还在兴隆、铁岭、谢家、阳明4个区为农村2 213个贫因户发放 1 270元(折合人民币)春耕贷款。同年冬,分配原日伪侵占的“开拓地和满拓地”,清算当地恶霸地主和汉奸。1947年1—3月开展土改运动,无地或少地的贫苦农民不仅分得土地,还分得大牲畜、农具和浮财。
1950年后,一批丧失劳动能力的鳏寡孤独、老弱幼残人员、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的贫困户和受意外灾害的灾民困难又比较突出。 8月10日成立市救济事业委员会。1950—1953年共救济贫民2 518户8 205人, 发放救济粮35 800公斤、煤120吨、棉衣210 套、棉帽175顶、棉鞋258双,折合人民币8 543元;组织贫困妇女550人参加生产,共收入 9 000元;收容和救济残老、乞丐、游民等423人。至此,全市基本上消灭乞讨现象。
1954年起,救济对象增加 4类,即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的困难户;年老体弱的小商贩;被取缔的迷信职业者(如盲人算命先生等)以及因主要劳动力被管制改造、家庭无收入来源的各种案犯家属。1955年全市进行调查,共登记605户 2 243人,其中需要定期救济的占11.9%。临时救济的占40.3%。1954—1957年末,城乡总计救济1.24万人(次)。救济金额达6.73万元。
1958年组织贫困户、贫困职工家属及聋哑残人开展福利生产活动,当年支出救济费 1.2万元。比1957年支出救济费减少50%。
三年困难时期救济户骤增。1959年救济475户1926人,1961年末上升到 2 335户9 331人,救济人数增长3.8倍,救济费支出4.92万元。同年,救济布疋4 670尺,棉衣、秋衣 1 558件,棉花866公斤,棉毯171条,棉鞋369双,棉帽200顶,袜子100双。入冬,为贫困户买秋菜4万公斤、煤305吨、烧柴1.5万公斤,修房191间。民政部门还下拨2 000元为贫因户治病。1962年,对247家“五保户”390人和918家困难户3 491人实行供给、补助,保证他们的生活基本需要。同时,对城市救济标准也进行了调整,调整情况见下表:
1963年全市救济1 116户3 744人,救济款12.1万元,其中定期救济569人。1965 年退职老弱残救济对象 59人(城市29人,农村30人)救济标准调高,由原工资的30%增至 40%。救济费为1.76万元。
1974年后,救济工作逐步恢复和加强,到1985年末11年间,社会救济款共支出 192.2万元。其中救济退职老弱残的为47.7 万元。
(三)扶 贫
1977年根据省委[1977] 5号文件精神,对市郊区贫困户的救济工作转向扶持贫困户,以发展生产为重点采取5条措施:一是,将482家贫困户的主要劳动力分别安排到生产队打更、看场院、当饲养员、使役员、放牧员和保管员等;二是,采取植树还债的办法,安排16个大队的212家贫困户植树84 万株;三是,投入扶贫款。1979年市投入7 万元,为96家贫困户修房207间。救济衣服2 265件,鞋帽2 079双(顶),棉布1.23万尺,医治患病者194人。救济返销粮6.5万公斤。用 4 450元扶持贫困户养猪、养羊、养兔,使其发展家庭副业增加收入;四是,利用生产大队的公益金给155家贫困户674人补助17.8万个工分;五是,通过生产大队为78家贫困户减免欠款1.88万元。1981年植树还债、造林扶贫工作有较大发展。郊区投放8 100元,为730户购置树苗324万株(成活率达80%以上);用于扶持家庭副业3 700元,扶持124户发展养猪、养鸡、养兔等;给28户83间危房进行维修。当年除民政部门投放 2.7万元扶贫款外,银行扶贫贷款22.5万元,社队自筹8 000元。1982—1983 年,地方财政下拨“贫投周转金”9万元(其中无偿的 6万元 )扶持贫困队,使郊区的贫困队由年初的31个下降到21个,有10个生产队脱贫。1983年10月,市政府和郊区政府分别成立扶贫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1984年省拨扶贫款 3万元,扶持170 户。同年,扶贫工作重点转向扶持商品性生产,开辟新的扶持门路和科技扶贫。扶贫款的使用实行贴息贷款。到1984年末,共扶贫825户,脱贫率65.3%。1985年开始注意对“两户一体”(即专业户、重点户和经济联合体)的扶持工作。到年末,扶持郊区专业户 1 490个,扶持贫困户2 280个,脱贫1 445户,脱贫率63.3%。
四、社会福利事业
(一)养老事业
(1)城市养老
1949年9月市政府接管伪满道德会创办的安老所,收容老年人26名,拨款2万元。安老所为改善老年人生活。设菜园和酱园各1处(后并入市生产教养院)。1950年8月29日市二届一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决定按“民办公助”原则,筹建市生产教养院。12月1 日正式建成,工作人员11人,下设生产救济所、生产改造所。1952年在收容与收养的189 人中,有残疾老年22人。1954年按第四次全国城市救济工作会议制定的《生产教养院工作暂行办法》进行整顿,收养残老人员42人。国家按每人每年140元补贴。差额部分,通过生产收入自行解决。市民政部门拨款8 264元扶持生产。1955年7月生产教养院改为残老教养院,到年末。收养残老116人,经费由地方财政拨给。1956年 7月残老教养院二次整顿后,坚持残老教养院的社会福利性质。同年开办年产百万块红砖的砖厂,修筑50平方米水面的养鱼池,垦田 645亩种粮种菜,还建有养鸡场,养鸡300 只。1958年残老教养院再次进行整顿,专收孤寡老人,改名敬老院,实行“以养为主”的方针,使老年人幸福的安度晚年。1960年敬老院改为养老院。1963年安养老人170人。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以养为主”的办院方针遭到批判,服务管理混乱。1967年养老院改名为老残教养院,由郊区革委管理。1973年市民政局恢复后,又改称养老院,增设孤儿部。
1979年办院方针改为“以养为主,养教结合”。院名改称社会福利院。到1980年,职工编制增加到50人。1981—1983年省民政厅增拨95万元经费,新建老人宿舍和办公室,建筑面积达4 110 平方米。院内设老人康复活动室、长寿乐园、文娱活动室、图书室、医疗室、按摩室、洗澡间和车库。备有彩色电视机1部,黑白电视机7部,北京130货车和大客车各1辆。大型洗衣机、甩干机、面条机各 1台。1983年后,院实行改革,打破封闭式的办院模式,向社会开放,接收自费休养的非民政“三无”(无家可归、无人赡养、无收入来源)对象,当年收自费者14人,收入3 148元。到1985年末,共收养192人,其中收养自费的为32人,年收入2万元(平均每人625元 ),人数增加1.3倍,收入增加5.3倍。市文明礼貌月活动开展后,推进敬老爱老的社会风尚,先后有30多个单位到院内为老年人理发,搞环境卫生,送慰问品。林业医院、市第一医院、医专附属医院等单位为老年人进行体检、建立病卡,使老年人充分感到新社会的幸福,共产党、人民政府和各界人士的亲切关怀。1985年社会福利院被市政府命名为文明单位标兵。在全省社会福利院联合检查评比中被评为第一名,跨入省民政系统先进行列。
(2)农村养老
1946年开始对市郊农村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给予临时救济。1956年根据国务院颁布《高级农业合作化示范章程》要求,对市郊农村鳏寡孤独老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社员实行保吃、保穿、保烧、保教和保葬(简称五保)政策。所需经费从所在生产队或生产大队公益金中支出。公益金不足时由集体工副业生产利润中提取补足。一些长期贫困的社队无力供给时国家给予定期或临时救济。
1958年市郊区 6个人民公社和经济条件较好的生产大队共建敬老院27所,入院“五保”老人达341人。1960年上半年,敬老院猛增到30所,新入院的187人。年末降到16所,在院老年人减至84人。1963年降到13所。收养老年人113人,公益金拨款7 672 元,国家救济补助15.27万元,各院自办生产收入仅300元左右。到1981年末,全郊区只剩桦林公社和温春公社温春大队2所敬老院。
1982年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郊区政府在温春乡召开敬老院现场会,总结推广温春的办院经验。9 月组织有关乡村干部,参观学习大连市甘井子区敬老院办院经验后,拟定三年发展规划。当年先后扩建2所、新建4所村敬老院。到1985年末,实有敬老院 13所(其中乡级6所,村级7所)。收养老年人143人,集体供给折款6.72万元,每人平均供给 470元。新建敬老院房屋全部砖瓦结构,并备有电视机、洗衣机和电气炊具,基本达到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被供养的老年人生活达到当地农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二)儿童收养教养
1946年 7月牡丹江市只有刘玉华创办的私立慈育院。免费收养孤儿35人、贫苦学生38人。院内设一安婴箱,收养私生子和弃婴。1947年改为学校(由市政府接管)。1948年市政府建立孤儿院,收养孤儿12人。在南江街种地30亩,以补充生活之所需。1949年改名慈育院,收养对象增加了革命干部子弟和烈军属遗属子弟共32名,工作人员 4人。1950年并入生产教养院。1952年生产教养院有孤儿21人。1955年收容教养流浪儿童9名。
1960年10月在桦林公社安民大队创办市工读学校,校舍700米,校园60亩,马车1台,教职工23人,收容社会流浪的顽劣儿童和家庭、学校无力管教的在校初中以下学生70人(后增至130人)。1963年 6月24日工读学校改名为儿童教养院,11月撤销.在校生并入黑龙江省绥化儿童教养院。1961—1963年共有60名顽劣儿童被改造成新人,受到社会上的好评。
1973年养老院增设孤儿部后,收养牡丹江地区和合江地区的孤儿20人。1974年改设市孤儿院。收养孤儿增至64人,配有职工20人。院实行“以教育为主,教与养相结合”的办院方针,分别按健康、残疾与弱智低能儿童 3种类型因材施教,辅以养、治与康复训练。达到学龄又身体健康的孤儿送学校读书;到18周岁送回原籍安置;发现有深造条件的孤儿继续培养,经费由院方负担。1977年孤儿院开始自己办学,配备5名教师,开设5个年级的班次。对痴呆、残疾、弱智低能的孤儿由孤儿院负责护理和抚育。
1979年孤儿院改名为儿童福利院,负责收养牡丹江、合江两个地区和鸡西市城镇的孤儿和弃婴。1980年孤儿增至150人,职工编制扩大到40人。1985年末,在院孤儿157名,其中小学生73人,初中生32人,高中生18人,在院抚养的残疾、弱智低能孤儿34 名。儿童福利院占地1.04万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 3 000平方米,院庭达到花园化。院内有图书阅览室、洗衣房、浴池各1处,载重汽车2辆。宿舍里安装电视机。院办小型被服厂,备有缝纫机13台,有60名孤儿放学后学习缝纫本领,不仅为孤儿创造就业条件,而且增加收入,改善生活。为了孤儿的健康成长,儿童福利院配医生2人,护理员12人和教师4人,为孤儿提供医疗服务和进行文化教育。护理员李桂英热爱幼儿教育事业,全心全意地为痴呆、残疾孤儿服务,精心照顾危重病患孤儿,1985年末被评为市、省和民政部特殊教育先进工作者。
全市开展文明礼貌月活动后,有36个单位 2 000余人到儿童福利院,为孤儿进行体检、辅导功课、讲故事、演节目和整理卫生,并送来洗衣机、玩具、文具、书籍画册、日用品和副食品等。广播电台、电视台多次采访并录制专题新闻和《幸福的乐园》电视片。黑龙江省科协和牡丹江铁路分局拍摄反映孤儿茁壮成长的照片在黑龙江日报上登载。儿童福利院自1980年以来创文明单位活动,连续保持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称号。1984年被评为市级绿化先进单位。1980、1983、1985三年,在全省同业单位联合检查中均名列第一。
(三)优抚对象收养
1951年市成立军属老人安养和抚幼院,共安置烈军属老人14名、子女(儿童)23名。年支出经费折合人民币5 370元。1952年松江省民政厅在本市建立荣军教养院(后改称革命残疾军人休养院),收养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中负伤致残的革命军人(无家可归的或虽有家但脱离不了治疗与护理的特等、一等、二等甲级残废军人 )和老红军、老抗联人员以及无家可归的老年复员军人。1956年荣院进行整顿,对6名带家属的特等残废军人、4名一等残废军人和14名单身的二等甲级残废军人分散供养,交给本市民政部门管理。1969年12月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在战备疏散人口时搬迁到省内方正县,单身休养员全部迁走,带家的休养员交由市民政部门协助分散供养。1974年 4月尚有13人带家属的特等、一等残废军人留在市内分散供养。安排在爱民区9人、东安区2人、西安区 2人。休养员除享受在职职工待遇外,还享受特殊社会保障。房租、水电费、煤柴运费、家属医疗费均由民政部门核销;供养金人均达不到市民平均生活水平的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各区民政部门负责他们的房屋维修、秋菜供应和医疗护理工作,并协助安排其子女就学、就业等事宜。1983年 4月起,分散供养的特等残废军人由民政部门每月发给40—45元的护理费,一等残废军人每月发给33元护理费。
(四)精神病人收养
1959年6月建立市精神病人疗养院,地址在市郊八达生产大队南。院舍面积630平方米,床位53张,工作人员25人,设 3个科室。精神病人疗养院实行养治结合的办院方针,共收养43人。年末,出院20人。1963年10月移交牡丹江专署民政局管理,院址迁至宁安县范家公社福荣生产大队,院名改称宁安精神病人疗养院(简称精神病院),后隶属省民政厅。1985年 3月省民政厅将宁安精神病院交本市民政局领导。该院拥有床位390张(含附属医院床位40张),职工208人。内设政工科、总务科、医务科、办公室、门诊部和附属医院。年末,在院精神病人有258人(其中自费住院50人)。院办职工商店1处。
(五)社会福利生产
1949—1955年市民政部门先后创办12个工厂、1个包装托运公司、1个农场、1个菜园、1个商店、2处饮食服务网点,就业人数达705人,减少了国家补助。后根据市政府规定的“非工业部门的工厂移交给工业部门统管”精神,到1956年,这批福利生产企业分别移交给市企业公司和地方工业局统管。
1958年在大办工业高潮中,市民政部门以优抚对象和社会救济对象为主的社会福利企业兴起。1958—1965年末,先后办起18个工厂和1个建筑工程队。参加生产的优抚、救济对象共1 441人,年产值247万元。到1966 年只保留3个工厂(包装材料厂、荣复军人托运公司、聋哑五金机械厂 ),其余全部下放到各区管理。“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市民政部门管理的社会福利企业全部交出。在左的错误影响下,社会福利企业变成空白,造成优抚、救济对象及其家属就业困难,失业人员增多,生活水平下降。
1975年后,尤其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市民政部门先后兴办起汽车修配厂、橡胶制品厂、民政建筑工程公司等 9个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形成市民政经济的骨干。以安置“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疾)人员为主要目标的区街社会福利生产从无到有发展起来。到1985年末,工厂发展到51个,安置城市“四残”1 403人,占有劳动能力残疾人 1 742人的80.5%。区街社会福利企业固定资产达 383万元。至此,基本形成市、区、街道、企业、个人全方位、多层次的福利生产网络。福利生产企业坚持改革,在竞争中求发展,实行经营承包,改吃“大锅饭”为定额管理,按劳取酬,努力扭亏增盈。局属企业产值达586.6万元,实现利润17.2万元。
五、婚姻登记
1950年 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本市5月1日起实施婚姻依法登记制度。为使《婚姻法》能被全市公民所了解和接受,市政府组织民政、公安、法院、妇联等部门深入区、街、村,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落实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的原则,从而彻底废除包办、买卖的封建婚姻制度。城乡男女适(婚)龄公民结婚或离婚办理登记,均向本区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接受审查,正式登记,方为合法生效。男女双方要持户口证明和所在单位或街、村(大队)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的证明(离过婚的持离婚证书),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结(离)婚登记表。登记人员进行认真审查。对结婚的申请,确系自愿又合乎《婚姻法》规定,并经身体健康检查认为合法后方予以正式登记,发给结婚证。实施中,许多居民对民政部门规定的婚前到医院健康检查不习惯,多有反感,后登记审查时予以取消。对离婚申请,除男女双方填写申请书外,登记人员还要审查双方是否自愿,理由是否正当,有无调解和好的可能,以及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和家庭财产归属是否安排妥善等。经调解认为处理适当才准予离婚,并发给离婚证书。离婚后,男女双方如自愿恢复夫妻关系时,登记人员则按结婚手续办理。但注有“恢复结婚”四字。1951 年共登记结婚917对,离婚183对。复婚10对。
1955年 6月,内务部公布《婚姻登记办法》后,民政部门印成小册子分发街道和乡村贯彻落实,使婚姻登记做到规范化、程序化。后来登记机关,尽管遇到城乡行政机构几经调整和名称几经变化,但均由所在区或乡(街道办事处)政府(公社)民政部门具体办理。据统计,1961—1962年登记结婚7 004对,离婚193对,复婚22对。
“文化大革命”期间,不登记即结婚、非法同居以及随意离婚现象时有发生。1976年市召开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人和各区主管民政工作的区长座谈会,纠正婚姻登记有法不依问题,加强了指导。1977年1月全市使用统一的结(离)婚登记介绍信,又逐步迈入正轨。
1980年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颁布后,进一步开展了宣传工作。1983年市设立涉外婚姻登记机关,由市民政局代表市政府办理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婚姻登记审批手续和填发结婚或离婚证书。到1985年末,共有24名中国公民同外籍华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其中日本籍12人,朝鲜籍9人,美国、阿根廷、瑞典籍各1人。1984年始,本市婚姻登记机关一律使用全省统一的婚姻登记证明信、介绍信和钢印。城镇公民申请结婚的,由单位出具证明到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登记;到外地结婚的由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市民政部门审批。农村出本乡的由乡政府出具证明;不出本乡的由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申请登记的男女双方一方不到场、证明信内容项目不全或不到法定最低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不予登记。
全市随着人口的增长。结婚登记逐年增加。50年代平均每年 715对,60年代平均为 2 160对,70年代前6年平均已达到7 710对。据1972—1985十四年的统计,本市共办理结婚登记82 359对,离婚1 925对.复婚398对。
六、收容遣送
1946年全市自流人口约 200人,通过生产教养院和残老教养院等单位工作,将流浪在社会上的残老、乞讨和游民等集中收容或遣回原籍,安定社会秩序。
新中国成立后到1955年 5月,辽宁、吉林、河北、河南、山东、浙江等省灾民纷纷流向本市,共4000余人。1955年6月—1956 年,市政府采取动员城市剩余劳动力和赋闲人口下乡的办法,将市内5个区1 682户5 714人,有组织地迁移到市郊和海林、宁安、林口及东宁等县。1957年又回升到1 928户3 381人。其中大部分是外省流入的灾民和农民。
1958年在“大跃进”中,本市自流人口达到5 355人。9月市政府筹办1处600平方米的收容所。1960年收容残、孤、幼无劳动能力和盲目流入人员8 875人,其中山东4 004人,河北1 005人,河南726人,浙江318 人,东北三省1 867人,江苏、湖北、湖南、四川等省也都在 200人左右。市收容所通过反复教育遣回原籍7 104人,安置在郊区和宁安县391人,全年支出救济费6 843元。1961 年因自然灾害自流人口猛增到13 818人,是本市流入人口高峰年。5 月10日市民政局收容所、劳动局收容站和公安局法制训练班3 个单位合并,成立市自流人口收容遣送站,隶属市民政局。当年遣送13 504人,其中送回原籍13 363人;安置到邻县参加农业生产的79人;送青山农场劳动的51人;送工读学校的11人,全年共支出收容遣送费18.79万元。(其中有待遣人员7 786人次的劳动收入9 444元)。1962—1964年,共盲目流入1952 户 4 530人。1965年盲目流入51户147人。
1965年上半年。对1964年以前自流人口,经动员不愿回原籍的就地分散插队予以安置;对1965年以后流入的,到指定点予以安置,先后共安置1 736户4 058人,遣送回原籍1 950人。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流入人口数量逐渐回升,1966年末达 3 700人。市人委组织公安、民政、粮食 3个局和郊区人委组成自流人口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再度清理和遣送。对已在市郊农村安家的301户380人就地安置。1968年市收容遣送站被“军管”,职工被送到地区“五·七”干校劳动。1973年 9月市民政局恢复后,收容遣送站交回民政部门管理。1974年省民政厅规定,牡丹江市承担包括鸡西市在内的收容中转任务。
1975—1979年,市收容自流人口16 599人,遣送回原籍的13 657人,其余安置到农村参加生产。1980—1982年,共收容自流人口17 537人,遣送5 089人。1982年5月国务院颁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和10月15日民政部、公安部下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后,本市这一工作重点转移,由以收容遣送为主转向以教育安置为主。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收容对象发生明显变化。有劳动能力长期流浪的年轻人越来越少,痴呆、精神病、顽劣儿童、残老人员逐渐增加。1983年起收容量逐年下降:是年 2 026人;1984年1 754 人;1985年1 432人。三年累计遣送回原地4 184人,送农场119人,就地安置616人,安置到事业单位26人,在站滞留267人(1983 年54人,1984年105人,1985年108人)。
七、殡葬改革
新中国成立后,牡丹江市逐步推行殡葬改革(简称殡改)。1958年 3月成立市殡仪馆,负责管理死人埋葬、制作棺材以及运尸和修墓等事宜。1966年 6月在市郊八达生产大队南建成火葬场(建筑面积 764.8平方米)后,开始办理火化业务。10月将殡仪馆改为殡葬管理所,火葬场为其所属单位。同年火化尸体113具,占全市死亡人数2 176人的5%。1967年火化 431具,占死亡人数2 086人的20.7%。1973年全省火葬工作绥化现场会议后,本市进一步加强殡改工作。1974年新建火化间的大烟囱和 500平方米的骨灰堂及小礼堂。市殡葬管理所还出动宣传车,张贴布告,强化人民群众实行火葬意识;各区、公社、生产大队和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加强殡改宣传教育。同年,火化尸体602具,占死亡人数2 205人的27.3%。1975年骤增到1 381具,占死亡人数2 541人的54.3%,比1974年增长1倍多。1976—1978年每年火化尸体均保持在1 400—1 500具左右。
1977年将铁岭公社四道公墓(31地)封闭,并规定除回民允许土葬外,其它民族一律禁止在四道公墓土葬;民政补助救济对象病故后也均须火葬,否则民政部门不发给补助费或救济费。
1978年市召开殡葬改革会议,成立市、区、公社三级殡改领导小组,划分火化区与非火化区(边远山区),杜绝乱埋乱葬现象。
1979年,市民政局、公安局、城建局、林业局、工商局和郊区政府等单位发布殡改联合通告。1980年火葬场修建围墙,维修火化炉,安装接尸和运尸机械。1981年市调整殡改领导小组,各大工厂、企业也相应地成立基层殡改领导小组。1982年市政府发布《关于平坟深葬的通告》,并通过电台、报纸进行宣传。1982年比1981年的火化量上升 3.67%。1976—1985年共火化尸体13 777 具,节约木材5 000立方米;平坟2万穴,节省耕地200余亩。
1983年殡葬管理所实行经济与管理承包责任制,1984年火化尸体 2 304具,占当年死亡人数2 409人的95.6%;平坟 3万穴。牡丹江火葬场在全省城市火葬场联合检查评比中名列第三,成为先进单位。
1985年共火化尸体 2 463具,火化率达到98%,郊区达到85%。同年火葬场更名为殡仪馆,实行馆所合一的体制;馆区环境日趋美化,服务项目不断增加,殡葬职工的精神面貌发生可喜变化。火化班班长李因富(退伍军人)热爱殡葬事业,为丧主服务热心周到,改革陈旧落后的火化设备,自修鼓风机,使火化耗油量由每具尸体58公斤降到7 公斤左右,火化时间由原 1小时缩短30分钟左右,1985年他被授予市劳动模范称号。同年市召开殡改工作总结表彰大会,表扬牡丹江军马场等殡改先进单位。市殡葬管理所在东北三省联评中受到好评,年末在全省同业中被评为标兵第一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