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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招商引资发展非国有经济优惠政策

附录

七台河市招商引资发展非国有经济优惠政策

七台河市招商引资发展非国有经济优惠政策



                中共七台河市委员会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
  为了进一步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非国有经济超常规,跨越式发展,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对域内外客商在本市新投资兴办“三型”企业的,财政部门可根据税务部门对其实际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总额,建立扶持资金,经市财政局、市招商办共同审定,给予其1—3年的优惠扶持。
  第二条对兴办“三型”企业的,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介减半收取;开发高新技术产业,按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 30%收取,租赁土地使用权,建设期间免收租金,投产后收取租金,三年内减半收取;收购、兼并市属国有企业产权的,按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其中安置原企业职工60%以上,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30%收取,租赁土地使用权,改造期间免收租金,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 70%收取;对于在城镇、农村搞农贸市场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乡村建设规划区内空闲地办企业或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参股办企业的,免收土地出让金,只需按土地管理权限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使用建设规划区的集体土地办企业,按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扣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部分,按30%收取;开发农业项目,可按土地承包形式由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土地。
  第三条凡域内外投资者,以受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免收地价评估费、地籍调查登记费、土地勘测设计费。
  第四条以受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可降低1~2个级别价格,按政策规定核算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域内外投资者创办非国有企业用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分期缴纳。
  第六条各种应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域内外投资者办理建设项目审批,同级免收服务费;办理评估验资,免收评估验资费;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同级免收手续费;对需要环评的建设项目,按最低档次收取环评费用,对特殊困难的企业,在征收超标排污费时,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适当给予减、缓,对新建的企业,三年取消加收2—5倍超标排污费,要求环境监测,只收成本费,免收监测服务费;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免收登记费、工本费;到金融机构开立帐户和办理贷款证、支现证,免收费用;办理企业房屋产权登记,免收产权登记费;办理卫生许可证免收登记费、审查费、办证费、工本费、监测费;要求卫生防疫检疫、免收防疫检疫费;要求动植物检疫,免收检疫费;取消商品售前报检制度,除国家《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证》管理的产品及涉及人体健康、人身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商)品外、产品可以先行试产、试销,再办理有关手续,日常监督检查,合格产品不收检验费。各种产品投产后,首次技术检验免予收费,除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国计民生重要工业产品及重要生产资料外,其它产品实行年检制;非国有企业业主办理车辆落户、转籍等,减半收取费用;对非国有企业用工人员办理暂住证,免收暂住费和再就业调节金;免收外来人口入学议价费;投资 100万元以上的“三型”企业,申请广播、电视、报纸等刊载广告,从投产之日起30天内免收广告费;进行金融、环保、信息、卫生、价格、气象、法律等咨询,免收咨询服务费。
  第七条“三型”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由市非国有办发放《免费卡》,免1—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经市政府批准的特殊项目除外)。投资50—200 万元的免一年;201—500万元的免二年;500万元以上的免三年。
  第八条对固定资产投资 500万元以上的“三型”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后,按投资规模返还征收部分的30—50%;投资500—1 000万元的返还 30%;投资1 000万元以上的返还50%。免收规划费、测量费。
  第九条域外投资者投资需要立项,只要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不需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的,均取消前置限定条件,市计委责成专人,随到随办。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只要注入投资额20%的基本建设保证金,即可立项。
  第十条域外投资者申请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由“一站式”办公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办理,免收一切费用。一般性项目当天办理完项目审批及各种证、照等开业手续。对政策规定、技术要求较高的项目,3至7日办理完;需经上级部门审批的投资项目,一般要在15日内办理完,特殊情况,经“一站式”办公服务中心同意,可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交警部门为非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办理小型车辆驾驶执照,可不参加培训,直接参加考试,考试合格者颁发驾驶执照,各种费用减半收取。
  第十二条新上的固定资产投入 200万元以上的“三型”企业和年纳税在20万元以上的工贸非国有企业,经市发展非国有经济领导小组批准后,分别列为“特别扶持企业”和“重点保护单位”,由市委、市政府挂牌予以保护,封闭运营。未经市发展非国有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任何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介入。
  第十三条对“特别扶持企业”、“重点保护单位”和市委、市政府命名的“明星企业”的小型车辆(含轿车、吉普、小型货车、15座以下小客车)由市交警部门发放 “5”字头专用号段牌照。该车落版照时,免收车辆检验费,除发生责任事故或严重违章外,任何部门、单位及人员一律不准对其堵截、检查、处罚或扣押车辆、证件、货物等。
  第十四条慎用强制措施。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对“特别扶持企业”、“重点保护单位”和市“明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施强制措施,需先向市非国有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备案。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在办案中需传唤、拘捕非国有企业经营者或搜查企业、扣压财物、查封帐号、采取诉讼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时,要依照法定程序,报区(县)局、院主要领导审批。需取缔或查封非国有企业的,需报市局。院主要领导审批,报非国有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办理案件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不允许跨地区办理,不允许一起案件多家插手,重复处罚。法院为查清有关案件,需查封企业的生产设备、厂房等资产,应采取活封的方法,允许其使用。
  第十五条对域内外投资从事工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市公安部门发放 “特别保护卡”(红卡)予以保护,在七台河市境内所从事的业务活动等,任何部门不得刁难和干涉(犯罪嫌疑人除外)。
  第十六条对涉及非国有企业的一般性诉讼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对直接影响非国有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侵权案件、诈骗案件以及股份、集资、联营、兼并等纠纷案件要优先受理。对社会危害大、群众关注的侵害非国有企业利益的大案要提前介入,从重从快审判。对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向非国有企业弄权勒卡、索贿受贿的案件,或借机贪占企业资产的案件要从速查办,重点打击。
  第十七条各部门在办理许可证、证照年检、工商登记、注册发照时,各种报刊的搭车征订、各种附加费和代办条件一律取消。
  第十八条坚决制止“三乱”现象,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非国有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对虽有国家、省、市规定可收费的部门和项目,需经市非国有办审核批准后,方可到企业按审批项目和标准收取,否则企业有权拒绝。
  第十九条对在我市投资办企业的客商、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本市农民到市、区购买房屋或投资办企业的,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准予落城镇户口,免收费用。
  第二十条对1999年以来,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三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含域内),经本人申请,市招商办确认,即可颁发贵宾卡,享受下列待遇:
  1.由市交警部门对其乘坐的小型车辆,颁发专用号段牌照 (5字打头),在本行政区域内免收道桥集资费。
  2.持卡人的子女可进入本市重点学校,免收集资费。
  3.相关部门(经济综合和主管部门除外)不经市非国有办批准,不得到持卡人所在企业进行检查收费。
  4.任何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得随意对持卡人所在企业宣布停建、停业、停电、停热、停水,不得随意查封帐户和财产,特殊情况经与市非国有办沟通协调后,方可执行。
  5.持卡人如发现任何部门和机关工作人员有刁难勒卡行为,可向市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举报中心投诉。投诉举报中心对投诉案件必须优先受理,及时查办,限时答复。
  第二十一条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带薪留职创办非国有企业。经本单位同意,市非国有办确认,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到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批准备案。3 年内工资照发,工龄连续计算,不影响正常工资调级,不影响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并享受原单位福利待遇,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原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个人缴纳部分自负)。三年后继续创办非国有企业的,办理离退职手续。回原单位的,根据本单位实际,可适当安排工作。
  第二十二条对新上固定资产投资 500万元以上的“三型”企业,除享受本政策外,可采以“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给予特殊政策。
  第二十三条金河工业开发区、七台河市贸易加工区除享受本政策外,其它政策另定。
  第二十四条对招商引资中介人给予奖励。
  1.奖励对象。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引资中介人,引进新上“三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实行奖励。
  2.奖励标准。引进500—1 000万元的,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10‰的比例计奖,超过1 000万元以上部分按5‰比例计奖(在统计奖励额时以50万元为计算单位)。
  3.奖励确认。由市招商办会同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对引资中介人及奖励额进行确认。中介人在引进项目投产后,到市招商办申报登记,将有关材料交市招商办。市招商办自收到申报材料20日内,会同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对中介人的申报联合审核确认。中介人持确认后的手续到市财政部门领取奖金。
  4.七煤公司、勃利县可能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奖励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发展非国有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1年 1月12日起执行,七发[1998]2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