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一节 管理体制
1950年8月,齐齐哈尔市计划局成立后,地方计划管理体系随着国家和省在各个时期制定的经济政策,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完善。
管理权限 三年经济恢复时期,纳入计划的生产指标和批准的建设项目,由市经济计划委员会统一管理,各部门各基层单位组织实施。
“一五”计划时期,全市实行国民经济计划集中管理的体制。1955年起,市属各经济和事业部门的计划或建议数字,在上报各上级主管部门之前,须经过市经济计划委员会审核平衡,然后再经过市经济计划委员会研究同意后下达执行。
“二五”计划时期,计划管理权限变化较大。1958年,按照中共中央“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加强协作、共同负责”的原则,在国家统一计划的前提下,全市实行分级管理的计划管理体制。1959年,市计划委员会贯彻“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加强协作、共同负责”的原则,实行以地区为基础,专业部门和地区相结合“双轨”计划管理制度;按照需要积极平衡的原则,编制本地区长期、年度、季度综合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审查地方的财政预算。1961年1月,执行“全国一盘棋、上下一本账”的方针,齐齐哈尔市取消了计划上的两本帐,缩小市管的权限。1962年,中央决定变“双轨制”管理为中央集中领导下的以“条条”为主、“条块结合”的计划管理体制。权限上收后,实行物资集中统一管理,统一组织各类物资销售,建立全国统一的从中央到省辖市垂直领导的物资管理体系和业务网络。
三年调整时期,继续执行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体制。1963年3月,市计委试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计划管理体制。1964年起,国家下放中央直属企业,试行基本建设投资、物资分配、财政收支大包干。
“三五”至“五五”计划时期,计划管理总体上还没有脱离50年代末所形成的计划管理体制。
“六五”计划时期,1978~1983年,计划经济开始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1984年6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计划体制的若干暂时规定》要求,市计划委员会为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简化审批手续,将集体所有制劳动工资管理的计划权下放给各区、局(含机关、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凡集体企、事业单位需要增加的固定工计划指标(包括集体和家属工转制),均由各主管部门安排下达,由所在区的劳动科办理招工、就业手续。1984年12月,市计委对工业生产计划只负责国家和省下达的产品产量计划,并根据市场需要和原材料供应的可能,补充安排一部分指导性计划。对农业生产计划全部实行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将原有82项指导性计划指标减少到31项。农副产品收购计划,除生猪、牛皮、羊毛继续实行指令性计划外,其他全部实行指导性计划。劳动工资计划,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相互调动,不超出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可由企业间协商决定,指标不再经市计委划拨,但需报主管部门备案。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劳动工资计划全部放开,企业有权确定人员增减,自行向社会招工,不受劳动指标限制,实行能进能出的制度。基本建设计划,将投资5万元和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内的零星基本建设计划的审批权下放给企业,由企业自行安排并报市计委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翻建项目扩大面积不超过原有建筑面积30%的审批权下放给企业,报市计委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翻建后建筑面积扩大部分超过原有面积30%以上的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物资管理上,将原有26种指令性计划减少到13种,其余改为指导性计划和自由购销。统配物资分配保证指令性生产计划和重点工程项目,并兼顾一般。市计委主要是搞好综合平衡,组织开源节流和协调监督使用。物资调拨工作,除废金属外全部放开。1985年2月,市人民政府对市、县计委基本建设审批权限作了具体规定:投资5万元以下,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内的项目由县计委审批;在自筹建设项目中,市计委委托县计委代行审批,报省和市计委备案;翻建项目,原则上由企业或部门审批,但扩大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30%的,要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100万元以内的由县计委审批,超出100万元的报市计委审批。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又陆续改革了部分计划管理办法,如取消生猪派购,实行指导性的议购、议销、放开经营。基本建设计划,只有“用地方、企业机动财力和预算外资金安排的中小学校建设项目不纳入基本建设规模”。
管理形式 三年经济恢复时期,市计划局试编了地方工业总产值计划,按地方国营、公私合营、手工业和私营分类提出,手工业和私营工业产值指标由工商管理部门估算。1953年,对国营经济实行直接计划,其他经济实行间接计划。国家管理的统配物资由10种增加到112种。1954年,全市统配物资由市计委分配指标,商业部门经营。合作社经济由理事会、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由董事会或公私双方共同编制简要计划。资本主义经济和个体农业、手工业,由市计划部门根据典型调查进行推算,提出比较可靠的估算性计划。1959年,物资计划管理形式改为市计委分配指标,物资部门经营。对于商品供应,按照1959年2月国务院批转商业部等6个部门的通知,将商业部门经营的全部商品划为三类。其中,第一类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由国家统一分配。包括粮食、食用植物油、棉花、棉纱、烤烟、食糖等共38种。从1960年开始,市计委按国家规定的计划程序和指标内容,统一上报省计委,纳入年度分配计划。1963年,全市统配物资增加到370种。1972年,减少到49种。1979年,增加到2lO种。1982年4月,国家实行指令性计划与指导性计划相结合的制度,工业总产值不再作为考核指标,纳入计划的工业主要产品逐年减少。农业生产计划属于指导性计划,但粮食执行下达的统购计划,生猪、鲜蛋执行省下达的派购计划。1983年起,实行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国家计划指导下的市场调节三种管理形式。1984年lO月,根据中共中央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有步骤地缩小指令性计划范围,适当扩大指导性计划范围。
1985年,统配物资256种。全市基本建设中的国家预算内投资,实行指令性计划,地方自筹基本建设的投资规模由国家统一控制。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属于指令性计划,市计委按省下达的计划指标统一分配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