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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下序

第三章 统计管理

章下序


  光绪三十四年(1909),清政府为吏治管理和征赋,开始对人口田亩数量进行造册登记。
  齐齐哈尔沦陷后,伪满齐齐哈尔市政局推行“日满经济一体”政策,强化对户籍、人口、田亩和国势调查。沦陷时期,伪满齐齐哈尔市公署虽未专设统计机构,但有关部门对土地、人口、工商、税赋、金融、社会等方面均有记载。
  齐齐哈尔解放后,1949年2月,市政府设研究室,负责统计调查工作。1950年,市人民政府根据东北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撤销市政府研究室,成立齐齐哈尔市计划局,由统计科负责工业、商业、物价统计。同年3月,遵照中央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全国各公营、公私合营及工业生产合作社的工矿企业进行统一的全国普查的训令》要求,配合主管部门共同组织进行全国第一次工业普查。全市共普查各种经济类型独立核算工业企业65户。这次普查对系统地了解全市工业经济状况,为社会主义改造和制订国民经济计划提供了全面、翔实的统计资料。1952年末,配合市农业局、手工业局完成农村(郊区)人口、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的调查和城市个体手工业的登记任务,在普查、调查和登记的基础上,开始建立统一的报表制度。
  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下发《关于充实统计机构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各业务主管部门和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建立统计机构,配专(兼)职统计人员297人,全市形成统计网络。同年,市计划局改称市财政经济委员会,内设统计科。1956年7月,组建市人民委员会统计处(1960年4月,地市合并,组建市统计局)。
  1958年始,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统计工作贯彻、落实全国保定现场会议精神,在“左”的思想影响下,一些部门和单位撤并统计机构,精简下放统计人员,形成报表多、滥且浮夸,统计职能受到严重削弱。1962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简称“四四”决定),市人民委员会召开全市主管统计的负责人会议,要求认真落实“四四”决定,在精兵简政的原则下,健全统计机构、充实基层统计人员。实行统计业务受国家统计局垂直领导,编制、干部、经费由国家统计部门统一管理的体制(简称“一垂三统”),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统一报告制度,保证数字准确可靠和及时上报。全市开展一次性的统计数字质量大检查,核实后的工农业总产值只相当于1960年的三分之一,使持续三年的浮夸风得到纠正。1963年,国务院颁发《统计工作试行条例》,对统计工作的性质、任务、统计业务的基本要求和做法,以及各级统计组织机构职责都作了明确规定。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使刚刚步入正轨的统计工作未能开展起来。“四四”决定、“一垂三统”体制被诬蔑为“条条专政’,统计监督被视为“不要党的领导”。1967年,统计机构撤销,干部下放,统计工作一度中断。1969年,以“战略需要”为名,把积累多年的统计资料付之一炬。同年10月,周恩来总理发出“统计工作不能取消,统计机构还要有”的指示,1973年9月,恢复市统计局。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纠正“文化大革命’“左”的错误,统计工作形势好转。1979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实统计机构的决定》。同年5月,市革命委会员召开全市统计工作会议,要求把统计工作及时地转移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上来,全市统计工作队伍得到充实,专兼职统计人员增加到1042人。1984年,增加到4449人。
  1984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实施,使统计工作步入法制轨道。同年9月,国家统计局提出开创统计工作新局面,实现“五个转变”,由封闭式转变为开放式;由单纯的为政府服务转变为既为政府服务又为社会公众服务;由单纯的无偿服务转变为无偿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由单纯的依靠报表转变为多种调查方式灵活运用;由主要依靠手工操作转变为依靠电子计算机为代表的现代技术,逐步实现统计工作现代化。
  1985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统计自动化建设得到发展,至年底已配备各种型号计算器59台。撰写有针对性、实效性较强的统计分析和调查报告95篇,采用17篇,编纂出版《齐齐哈尔经济统计年鉴》,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为认真贯彻实施《统计法》,全市开展统计数字质量大检查,促进了统计工作的法制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