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下序
第九章 审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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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统元年(1909),清政府在齐齐哈尔设黑龙江省清理财政局,负责对省内署局、府州县等进行财政清理、管理和监理。民国初年,北洋政府于1913年在省城齐齐哈尔设黑龙江省审计分处,负责管理全省及齐齐哈尔会计监督事务。1914年,北京政府裁撤各省审计分处。
沦陷时期,1936年6月,伪满齐齐哈尔市公署设财务科,专门负责会计检查工作。先后公布《审计法》、《审计规则》。作为被审对象的地方官署,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审计机关报送会计、审计表册等有关审计材料。
齐齐哈尔解放后,1947年,市政府财政科会计股负责审计工作。1948年,财政科内设审计股。1949年,财政科改为财政局,在会计科设审计股。这一时期,审计工作主要是对市属各单位财政收支预算和决算、市本级财政预算和决算进行审核。审核以经费、粮食为主要内容的月、季、年度预算和决算:审批各项临时经费;掌握各单位人员编制名额;掌握供给人员待遇标准;检查各单位的贪污浪费现象。
1950年,财政局会计科审计股改为审会科。1951年,审会科改为审计科。1953~1983年,改设财政监察科(组)。
1984年初,市行政主管部门开始设立内审机构,实行部门审计。至1985年末,有18个主管部门设立审计科(处)或配备专(兼)职审计人员,占应建单位的50%。32个企事业单位设审计科(股)。1984~1985年,对48户企业进行审计。其中,财务收支审计22户,厂长离任审计5户,经济效益审计2户,定期审计19户。查出违纪金额92.7万元。
1984年1月,成立齐齐哈尔市审计局。至年末共审查172个单位(项目),查出违纪金额1675万元,上缴财政193万元。
同年7月,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联合下发《关于对企业行政主要负责人调离时实行审计公证几个问题的通知》。8月,审计局制定《关于开展审计公证工作的实施办法》,规定市、县(区)所属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的厂长、经理调离工作、年终提职、晋级奖励、受其他重奖(400元以上),须经审计公证后方能进行。具体审查移交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任职期间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及有否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同时,对审计公证的分工、程序和要求均作出具体规定。《办法》实施后,全国有25个省、市审计机关先后派人前来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