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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工业管理

第二节 工业管理


  齐齐哈尔的工业管理,随着工业经济的不断发展,逐渐纳入轨道并日臻完善。乾隆四十七年(1782),黑龙江将军衙门设管理商民处专职管理工业、商业。清末民初,私营手工业和商业统由黑龙江省商业科管理。
  沦陷时期,伪满市公署经济科管理地方工商业,实行“产业统制”,重要工业企业由日本人垄断。
  齐齐哈尔解放后,市政府在积极扶持私营工业发展的同时,逐步建立国营工业和集体工业。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工业建设的恢复和发展,现代工业增多,工业企业管理机构、管理方法、领导制度等逐步建立健全。50年代,学习推广苏联工业管理体制和经验,统一建立国营、集体、私营工业的管理体系,实行“一长制”的领导制度,在企业管理上实行以计划管理为中心的“八大管理”。60年代,在工业企业中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会制。
  “文化大革命”期间,工业管理机构、领导制度和工业管理程序、方法遭到破坏,管理混乱。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经济体制改革,调整工业结构、产品结构,加强工业企业管理,恢复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在企业内部推行经济承包制,在领导体制上推行厂长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工业管理逐步向科学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
  管理机构 乾隆四十七年(1782),黑龙江将军衙门设管理商民处,管理私营工商企业。光绪三十三年(1907),清政府改东三省为行省,由黑龙江省劝业司管理农、工商各业。宣统年间,由工商实业科管理工商企业。1912~1931年,先后由省公署农商科、省城商埠市政局、省会警察厅管理工商企业。齐齐哈尔沦陷后,工商企业由伪满市公署经济科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11月,成立齐齐哈尔市企业公司,负责管理市属企业。中央、省直企业由中央、省工业主管部门管理。1954年5月,成立市手工业管理局(市手工业联社)。12月,撤销市企业公司,成立地方工业局,管理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国营企业。1958年8月,撤销市地方工业局,成立第一、第二工业局,市手工业管理局改称市第三工业局,开始按重工业、轻工业、手工业实行归口管理。为加强对工业经济的综合及宏观指导,1960年5月,成立齐齐哈尔市经济委员会。同年11月,市第三工业局改称手工业局。1962年5月,第一、第二工业局合并,成立市工业局。
  1967年4月,市革命委员会成立,市经济委员会撤销,在市革委会生产委员会内设工业交通组。1968年12月,撤销市工业局、手工业局,成立市工业公司,统一管理市属国营、集体工业。1969年10月,撤销市工业公司,成立重工业、轻工业公司,分别管理重工业、轻工业。1970年3月,撤销市重工业公司、轻工业公司,成立市机械冶金局、轻工业局、化工局、二轻局(手工业局)、建材局,按行业管理市属工业。1970年8月,撤销市轻工局、化工局,成立市轻化工业局。1972年8月,改市工业交通组为工业交通办公室。
  1978年9月5日,恢复市经济委员会,同时撤销市工交办公室。同年,市轻化工业局改称一轻局,电子工业从机械冶金局划出,成立电子仪表工业局,医药工业从化工局划出,成立医药工业局。
  1985年,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全市工业综合及宏观指导。工业主管部门有机械冶金、电子仪表、建筑材料、石油化学、纺织、医药等工业局和轻工业局、二轻局等8个工业局,按行业领导市直企业,对县(区)工业实行行业管理。
  领导制度 齐齐哈尔解放初期,国营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企业设民主管理委员会,厂长定期向委员会报告工作。军工企业按军队的管理模式,实行政委制,企业重大问题由党委讨论决定。小型企业中的各项工作均由厂长决定。
  1951年5月,遵照中共中央东北局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在企业中推行厂长负责制,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工作由厂长统一指挥,工厂管理委员会由厂长领导。1953年,苏联援建的第一重机厂、热电厂、齐齐哈尔钢厂按苏联的企业管理模式实行“一长制”。1954年初,在全国工业企业中推行“一长制”。厂长在生产、经营、行政工作上有统一指挥权。以厂长为核心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第一、二机床厂等企业基本实行这种制度,但企业的年度计划制订、职工工资升降等重大问题由党委讨论决定。
  在大型企业(机械、军工)中,设“六师一长”(总工艺师、总冶金师、总机械师、总动力师、总检验师、总会计师和总调度长)。在推行“一长制”中,相应建立各级行政管理人员的责任制,明确“六师一长”是厂长在某一专业方面的助手和领导者,代表厂长处理分管部门的专业问题。厂长、车间主任(科长)、工段长,分别是工厂、车间(科室)、工段范围内的全权领导者和指挥者。
  1956年9月,中共八大提出“在企业中应当建立以党委为核心的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翌年7月,中共黑龙江省委召开工业工作会议,贯彻八大精神,总结推广“三华”(齐齐哈尔建华机械厂、华安机械厂、北安庆华机械厂)“两参一改三结合”的经验,在国营工业企业中普遍推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1961年9月,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在全市工业企业中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同时,建立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
  “文化大革命”期间,领导制度、管理机构遭到破坏,企业管理混乱。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会制。1982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国营工厂厂长暂行条例》,并相继颁发《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明确在企业中实行党委集体领导、职工民主管理、厂长行政指挥的原则,改变了长期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状况。职工代表大会定期讨论企业生产、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问题。1984年,中共齐齐哈尔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在19户企业中推行厂长负责制。
  1985年,根据国务院[1984]ll号文件精神,在市区180余户工业企业中实行厂长负责制,占企业总数的16.14%。
  “三华”经验 1958年初,齐齐哈尔建华机械厂、华安机械厂、北安庆华机械厂认真贯彻执行毛泽东主席提出的“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办好社会主义企业”的方针,创造了工人参加管理、干部参加劳动和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的企业管理经验(简称“两参一改”)。之后,又学习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创造的技术人员、工人、干部三结合进行技术革新的经验。两者合称“两参一改三结合”,即“三华经验”。黑龙江省委派工作组到“三华厂”调查后,对“三华经验”予以肯定,并三次召开会议,多次下发文件推广。同时,以省委名义将“三华经验”上报中央。同年7月,《人民日报》发表题为《改革企业管理工作的重大创举》的社论,明确指出:“在整风运动中,由职工群众创造出来的大胆改革企业管理工作的经验,是有重大意义的创举。”1960年3月,毛泽东主席把“两参一改三结合”纳入《鞍钢宪法》。10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发展“两参一改三结合”制度,提高企业管理工作的指示》,使“三华经验”在全国工交企业中全面推广。
  经济体制改革 1979年,中共齐齐哈尔市委、市革命委员会认真贯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从简政放权、扩大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开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市革命委员会先后给企业下放生产经营、技术改造、产品销售、工资奖金分配、机构设置及企业中层干部任免等项权限。1980年7月,市委、市政府在齐齐哈尔农牧车辆总厂、齐齐哈尔灯泡厂、齐齐哈尔油漆化工总厂进行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试点。给企业增加6项权力,即进行利税改革,增加企业留成;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折旧资金70%留给企业,30%上缴;完成规定的利润增长幅度,给职工晋升奖励工资(晋升比例控制在职工总数的20%以内);根据企业生产发展的需要,有权自行招聘专业人员和择优录用工人;企业计划外生产的优质产品和滞销产品,可按国家规定价格上下浮动,新产品试销阶段价格由工厂自定;民主选举厂长、车间主任。同时规定,对未完成规定指标的企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1981年开始,市区工业企业推行多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吃大锅饭”的状况有所改变。齐齐哈尔钢厂生产车间实行反工序提料制,企业技术改造实行投入产出承包制,为加强资金的合理使用设立厂内银行等。齐齐哈尔造纸厂推行“小指标”分管,按企业的基本生产车间、辅助车间、科室的不同工作性质,实行不同类型的经济责任制。基本生产车间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成本降低额和盈利多少、产品质量优劣进行奖罚;辅助车间和职能科室,实行指标包干,依据工厂计划完成情况及分管指标完成情况,按比例分成,完不成计划的车间(科室)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1983年,市委、市人民政府在齐齐哈尔纺织厂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推广该厂“对指标、找差距、赶先进”活动的经验。其基本内容是:把企业内部各项工作定为三项大指标,即经济指标、技术指标和工作指标,做到工作指标化、指标数据化。同年,市人民政府同各工业局以及局同所属企业层层签订经营承包合同,在产品质量、成本降低率、实现利润、税金、产值、安全生产等方面实行承包,年终兑现奖罚。
  1984年,开始试行厂长负责制。1985年,全面推行。同时,在用人制度、分配制度、企业经营方式等方面都进行探索,逐步把企业推向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