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校办工业
第四节 校办工业
1958年“大跃进”时期,按照毛泽东主席关于“教育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指示,市直属中学相继建立校办工厂。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是为学生学工劳动,接受劳动教育提供场所。工厂没有建立经济核算、统计报表、汇总等制度,多数工厂也未形成生产能力。市第三中学和实验中学是办厂较早、办厂较好的学校。同年,第三中学建立细菌肥料厂,获利60余万元。后又建立旋木厂、木工厂、缝纫厂、机械加工厂、铸造厂、耐火砖厂和电石厂等7个小型企业。办厂2年,获利130余万元。实验中学建立木型厂、木工厂、机械加工厂、印刷厂、硫酸厂、赤霉素厂等6个小型企业,年产值75万元,获利10余万元。195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全日制学校的教学、劳动和生活安排的规定》,1963年,国家又发布《全日制中学工作暂行条例(试行草案)》,强调学校要以教学为主,不准打乱教学秩序和妨碍教学工作。同年,校办工厂全部关闭,机器设备无代价调走,固定资产全部流失。
“文化大革命”期间,为贯彻毛泽东主席的“五七”指示,1969年,市区各中、小学校又开始筹建校办工厂。市第三中学成立制钉厂和机械铆焊厂;市第八中学成立粮油机器配件厂;朝鲜中学成立蓄电池厂。1974年,市第一中学筹建家用电器厂;实验中学成立铸铝厂。至1976年,校办工厂发展到167个,可容纳48个班级2400名学生学工劳动。有铸造、压延加工、机械配件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家用电器、化工、建筑材料、汽车修理、印刷等8个门类可生产150多种产品。1978年,完成产值220余万元,获利64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学校工作转移到以教学为中心的轨道。校办工厂普遍进行整顿,除职业学校、工读学校、聋哑、盲人学校外,其他学校的学生只参加公益劳动,不再作为劳动力参加校办工厂的劳动。校办工厂的职工多由社会上的待业青年和家属充当。根据规定,校办工厂不缴纳所得税,不上缴利润。有困难的校办工厂,还可减免应缴纳的工商税,在财务管理上有较大的自主权。为加强对校办工厂的财务监督,各校办工厂普遍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开支审批手续,贯彻勤工俭学的方针。在生产管理上,实行成本核算,因地制宜地确定生产项目,生产社会需要的短线产品,提高校办工厂的经济效益。1981年,市第三中学机械铆焊厂试制成功每小时产气1吨的小型锅炉,年产值20万元,获利5.2万元。1984.年,市第一中学家用电器厂生产电饭锅、电炒勺、散热器等家用电器,年产值229万元,获利28.1万元。同年,经过整顿后,校办工厂共有107家,年产值1276.1万元,获利209.6万元。
1985年,市区有中、小学校办工厂116个,占447所学校的25.95%。职工人数3206人,其中,全民所有制职工191人,集体所有制职工651人,合同工人2336人,离、退休留用人员28人。产品发展到15大类、270多个品种,年产值1565.8万元,获利214万元,补充教育经费59.3万元。市第一中学家用电器厂生产的“双鹤”牌电饭锅、电炒勺,市第三职业高中电器仪表厂生产的“冬梅”牌多用电炒锅和市第三十三中学金龙铸造厂生产的“金龙”牌铸铁管均被评为黑龙江省优质产品。